鄂州市出台关于推进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14.11.2016  13:04

  近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强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扎实推动绿色发展,结合实际,鄂州市高规格地出台了《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该《意见》根据“党政同责、依法履责、属地负责、人人担责”的原则,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区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第一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强调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践行“五大发展”理念,要对标、调校、看齐,迅速跟上中央节奏,正面回应群众呼声,建立健全有效协调机制,形成有利于推进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工作格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形成生态文明建设的强大合力。

  该《意见》明确了市、区(街)、乡(镇)及35个部门工作职责,将履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情况纳入目标考核体系,大幅增加考核权重,强化指标约束,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记录在案,实行终身追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定期监督检查党委、政府和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责任部门及党员领导干部执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政策及决定的情况; 严肃查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中的违法违纪问题,确保各项环境资源保护政策在鄂州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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