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 首推五件事

04.02.2016  13:18

  2016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简化集团公司备案、出口企业退税资格撤回等五项业务办理手续,便民惠民行动伴随新春的到来悄然展开。
  集团公司收购视同自产货物备案简化
  新政要点:集团公司需要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总部或其控股的生产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时,不再提供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的生产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或《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表》复印件。对此,集团公司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时,只需提供《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及电子申报数据;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的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生产企业的章程复印件以及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政策对比: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第六项第3目规定,集团公司除提供上述资料外,在办理备案时还需要提供《出口退(免)税备案表》或《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表》复印件,新政规定免于提供。
  处理要求:主管国税机关对集团公司总部提供新政规定备案资料齐全,并且《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在当场予以备案。如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一次性告知企业,待其补正后备案。
  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未退税视同结算处理
  新政要点: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视同已结清出口退税款的,分为两类情形:
  1.出口退(免)税放弃申报的。新政规定出口企业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时,如果向主管国税机关声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视同已结清出口退税款。
  2.出口退(免)税转户退付的。新政规定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出口企业,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对无误后,视同已结清出口退(免)税款: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章程及相关部门批件;承继撤回备案企业权利和义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继企业)在撤回备案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政策对比:
  1.原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第四项第1目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但对未申报退税或已申报未退税视同已结清出口退税款的情形,并没有进一步做出说明,因此新政对该项内容予以明确。
  2.原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一条规定了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的流程,但原规定采用的是资格认定企业的称谓,而新政则是根据备案制的要求进行更正,并对其所需资料做出进一步明确。
  问题处理:
  1.出口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
  3.撤回备案事项办结后,主管国税机关将撤回备案企业的应退税款退还至承继企业账户,如发生需要追缴多退税款的,向承继企业追缴。
  外贸企业进口货物复出口取消提供进口报关单
  新政要点:外贸企业进口货物复出口的,申报退(免)税时不再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
  政策对比:原《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五条第二项第5目规定,外贸企业进口货物复出口在申报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属应税消费品,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新政则规定对外贸企业进口货物复出口申报退(免)税的,在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或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时,不再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
  处理要求:新政关于办理上述业务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退税时取消纸质单证后,相应的进口货物复出口也需明确一个对应关系,虽然取消了进口货物报关单的提供,但相应的电子数据信息还需确保无误方可办理退(免)税。
  代理进口货物业务报表调整相应项目
  新政要点:原《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废止,并启用制发的新表。
  1.《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由13栏变为11栏,取消与进口货物有关的进口商品代码等5个项目,增加委托方纳税人海关代码等3个项目,保留委托方纳税人名称等8个项目。
  2.《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由15栏变为9栏,取消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商品代码等8个项目,增加受托企业海关代码、进料加工手册号等2个项目,保留受托企业名称等7个项目。
  政策对比:原政策《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受托进口加工贸易的出口企业,在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需要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等纸质资料。虽然在1号公告中并未明确办理代理进口业务时取消该资料,但实际上新政制发的两张报表已将进口货物相关的项目取消,因此,根据后法优于旧法原则,新启用的报表无填报项目即可视为进口报关单免于提供纸质单证。
  问题处理:
  1.《代理进口货物证明》适用于以双委托方式从事的进料加工出口业务,并非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2.1号公告虽未明确将原规定《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030号)中《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旧表废止,但整个报表内容已经做了部分调整,因此,根据后法优于旧法原则,原规定的《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应当视同废止。
  3.新调整启用的《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和《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取消了有关进口报关的项目,但增加了进料加工手册号和保留了进口报关单号,因此,此手册项下的进口电子数据仍然存在,应当在审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办理。
  来料加工免税业务报表调整相应项目
  新政要点:原《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废止,并启用制发的新表。
  1.《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由15栏变为8栏,取消与进口货物有关的报关单号、商品代码等7个项目,保留来料加工手(账)册号等8个项目。
  2.《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由14栏变为8栏,取消与进口货物有关的来料名称、商品代码等6个项目,保留来料加工手(账)册号等8个项目。
  3.上述两张新表的表头描述为“请免征下列加工费发票的增值税、消费税”,可以看出新政专指来料加工国内委托加工的加工费,并不包括免税出口货物。
  政策对比:原政策《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九条第四项第2目规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时需要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等纸质资料。虽然在1号公告中并未明确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时取消该资料,但实际上新政制发的两张报表已将进口货物相关的项目取消。因此,进口报关单可视为免于提供纸质单证。
  问题处理:新政调整《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和《来料加工免税证明》两张报表后无进口报关等相关内容,但却保留了来料加工手(账)册号,因此,此手册项下的进口电子数据仍然存在,建议确保信息无误后方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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