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 确保百姓喝上放心水

08.06.2015  17:37
 

水是生命之源,是大自然赐予我们的宝贵财富,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不可缺少的最重要的物质资源之一。城镇供水是保障居民生活和经济发展的生命线,是重大而又现实的民生问题。2014年,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和二审;今年3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三审。刚刚闭幕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年8月1日起施行。城镇供水工作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省人大常委会非常重视,安排了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实行“三审四通过”。条例的通过是我省依法维护用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城镇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城镇供水、用水安全的重要成果,标志着我省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迈入法制化建设的新阶段。

条例共八章、五十七条。从内容上看,一是将条例的适用范围由草案的城市供水调整为城镇供水。“城市”修改为“城镇”,一字之差体现了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的主动作为,是落实国家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战略部署的一项具体举措。同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支持兴建农村集中供水设施,将城镇公共供水管网逐步向农村延伸,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二是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其城镇供水、环境保护、卫生主管部门在城镇供水事业中的责任。三是从立法层面加大了供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的力度,保障城镇供水事业不断发展,满足居民生产生活需要。四是重点规范供水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五是构建了供水单位自检、城镇供水主管部门监督、卫生主管部门监督监测、用户参与、社会监督的城镇供水水质安全保障机制。六是对二次供水的运行、卫华和管理体制作了规定。七是从行政、经济等层面对城镇节水作了规定。此外,考虑到新修订的立法法赋予了设区的市享有地方立法权,条例对二次供水等实践中非常复杂、各地实际情况各不一致的若干具体问题仅作原则规定,便于各地根据各自实际作具体规定,也为设区的市立法留有空间。

立法保护供水安全迫在眉睫

城镇供水是基础性、公共性、服务性行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也是衡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生活质量的重要标志。近年来,在省委领导下,我省城镇供水行业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城镇供水行业改革稳步推进,供水设施建设步伐不断加快,水源地保护和城镇节水管理得到加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明显提高。目前全省城镇供水服务人口3700万人,用水普及率达95%。其中,县以上城市自来水厂188座,供水能力1517万吨/日,供水管网总长2.6万公里,建制镇自来水厂821座,供水能力376万吨/日,供水管网总长1.93万公里,以公共供水为主导的城镇供水体系运行平稳,已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公用事业市场主体多元化,城镇供水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何保障供水安全面临严峻挑战。一是用水需求与供水承载能力不相适应的问题比较突出,城镇供水的政府投入及运营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政府与市场在城镇供水事业中的责任边界有待进一步厘清。二是由于我省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衡,区域性、季节性、水质型和工程型缺水情况时有发生;有的地区因为水源污染造成停水。加强供水水源保护和管理,建设节水型社会已是势在必行。三是随着高层建筑的逐渐增多,城镇供水、用水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大量建筑物需采用加压后再提供给用户的二次供水形式,其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存在缺位或者不到位,一些大中城市二次供水的水质投诉已占整个投诉的80%以上,二次供水迫切需要法制规范和保障。四是供水设施维护的权利义务不够明确,如何保护好用户合法权益、规范供水活动、纠正违法用水活动等问题尚需规范。

原有的政府规章已不能适应城镇供水事业发展的需要。因此,制定条例,依法规范城镇供水、用水活动,让人民群众喝上“洁净水”、“放心水”,就显得更加重要、更加迫切。

加强水源建设和水源地保护

从符合条件的水源地取水是保证供水安全的第一环节。单一的水源地在遭遇水环境严重污染等突发事件时缺乏应变能力,严重威胁供水安全;建立第二水源地对保证供水活动正常进行就显得尤为重要。条例首先强调了城镇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引领作用。政府应当组织发改、建设、规划、水利、卫生、国土、环保等有关部门编制城镇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和严格保护水资源,保证城镇供水满足居民生产生活需要。此外,重点对备用水源作了规定,市、县政府应当统筹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饮用水水源地。不具备备用水源条件的地区,也应当依法建设地下水或者与相邻地区联网供水等供水水源。

近年来,各地出现过一些因为水污染导致的供水安全事故,引起当地群众恐慌,全社会普遍关注。调研中发现,有的地方水源地保护工作异常薄弱、严重滞后,不能满足广大群众安全用水需求,全社会要求加强水源地保护的呼声和愿望越来越强烈。条例在加强水源地保护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一是,对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中关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规定作了衔接。如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或者堆放、贮存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二是,依法划定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完善特别保护制度和措施。三是,环保部门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水环境质量监测和监督检查,及时发布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四是,供水单位加强取水口附近水源的保护,开展重点巡查,发现可能污染水源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报告环保部门。五是,将取水泵站、净水厂周围不少于三百米的范围,划定为安全保护区,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重点关注水质安全

“民以食为天,食以水为先,水以净为本”说的就是水质安全的重要性。水质安全也越来越成为咱们老百姓关注的焦点。水质安全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原水的安全、生产过程的安全等。条例在规范供水单位生产环节的基础上,重点强调了水质检测、监测和水质信息发布。

一是建立健全城镇供水水源水质监测预警机制。在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基础上,环保部门应当每月在当地政府网站和其他主要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城镇供水水源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

二是强化供水单位的水质自检义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完善水质检测设施,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频次,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进行水质检测,建立检测档案,并每日向城镇供水、卫生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检测资料。

三是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供水水质的监督。建立健全供水水质监测制度,加强执法,发现供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水单位限期改正、采取应急供水措施,对供水单位予以罚款的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也予以罚款。

四是卫生主管部门作为第三方开展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卫生主管部门每日要在当地政府网站和其他主要新闻媒体发布监测信息。以后我们每天喝的水质量如何,每天都可以及时了解,就像了解PM10、PM2.5指数一样方便。

五是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满足公众对用水的知情权。用户有权向城镇供水或者卫生主管部门查询城镇供水水质情况,被查询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水质检测数据。

强化用户权益保护

审议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进一步规范供水单位的供水活动,提高供水服务水平,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条例始终把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作为最重要的一项立法目的,在保证水质安全、水压稳定达标、服务便利化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一是供水单位应当加强生产环节监管,保证流入寻常百姓家的每一滴水都是安全卫生的。条例规定供水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开展取水、制水、输配水活动,新设备、新管网必须进行清洗、消毒,并经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净水、水泵运行、水质检测等岗位人员须经健康体检和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二是供水单位不得擅自停水。确需暂停供水或者降低供水压力的,应当报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备案,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供水单位抢修、更换或者检修供水设施,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水;二十四小时内不能恢复供水的,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三是规范水价调整程序。物价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城镇供水价格时,应当实行供水单位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制度,依法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布。

四是在水费交纳环节保护用户权益。用户无正当理由逾期三十日不交纳水费的,经催交两次以上,供水单位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经催交三次以上仍不交纳的,供水单位可以依据合同约定中止供水。用户足额补交欠费后,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恢复供水。

规范城镇供水特许经营

城镇供水特许经营是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城镇供水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提供城镇供水服务的制度。城镇供水是与民生紧密相关的重要公用事业,是政府应当提供和保障的公共服务。审议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政府必须加强对城镇供水特许经营的监管,实行城镇供水特许经营必须保证供水安全,不得降低供水服务水平。

条例在规范城镇供水特许经营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一是,城镇供水特许经营者确定后,应当公示特许经营者的基本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二是,特许经营期间,政府应当组织中介机构、专家、社会公众对特许经营者的经营情况进行年度评估。三是,详细列举了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有权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法定情形。四是,考虑到特许经营制度在实践中非常复杂,条例难以就所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授权省人民政府制定特许经营实施办法。

厉行节约用水

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虽然我省水资源总体比较丰富,但是时间、空间分配不平衡,部分地区仍然较为干旱,2014年的旱灾还导致220多万人饮水困难。在旱灾呈持续时间长、危害范围广、灾害损失重的态势下,我省大力推进节约用水就显得日益迫切。

条例在节约用水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政府应当制定城镇节水规划,组织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节水意识,促进节约用水。二是,用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三是,节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核定计划用水单位的年度和月度用水计划指标,并按月进行考核。四是,采取经济的手段,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超定额加价水费全额上缴财政,用于节水工作。五是,市政、绿化、景观、环卫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雨水和地表水。六是,规划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提高用水效率。

做好二次供水制度设计

随着高层建筑的逐渐增多,城镇供用水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大量建筑需采用加压后再提供给用户的二次供水形式,其运行、维护、管理存在缺位或不到位,以致二次污染难以有效控制,水质、水压得不到有效保障,一些城市二次供水的水质投诉已占整个投诉的80%以上,二次供水迫切需要法制保障。

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二次供水如何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等问题,条例确立了一些基本原则。

一是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镇供水水压标准的,必须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应当配套建设而未建设的,必须限期改正,否则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确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代为建设,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次供水设施还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是规范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环节。在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环节,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应当参与技术审查和竣工验收,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二次供水设施的质量,减少后期使用过程中的矛盾,最大限度保护用户权益。鼓励建设单位委托供水单位统一建设二次供水设施。这也与今年住建部、发改委等四部委关于加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的规定是一致的。

三是确立了供水单位统一运行、维护、管理的体制。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应当移交给供水单位运行、维护、管理。已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采取措施实施改造后,限期移交给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四是对有关清洗消毒储水设施的规定予以细化。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每月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季度对储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清洗消毒储水设施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告知用户,并邀请用户代表现场监督;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应当建立档案,方便用户查询。

五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各自实际制定二次供水的具体管理办法。考虑到二次供水在实践中非常复杂、各地的情况不尽一致,各方面认识也还不尽一致,条例不宜作统一规定,授权各地根据实际作具体规定。

城镇供水事业的法制化,包括立法、执法、普法、守法等多个环节。“徒法不足以自行”,立法只是一个起点,而宣传好、实施好、监督好、发展好,却要做大量工作。让我们一起努力,推进这个目标的实现,保障城镇供水、用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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