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转用审批
30.05.2014 04:42
本文来源: 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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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项目名称 | *农用地转用审批 |
项目设定机关 | 国家 |
实施机关名称 | 湖北省人民政府 |
承办机关名称 |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
协办机关名称 | 市、州、县国土资源局 |
法律法规依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审批范围和条件 |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
申请材料 | 同土地征地审批 |
办理流程 | 1、申请人远程报送资料 2、政务大厅网上受理 3、相关处室审查 4、主办处室汇总 5、厅会签(会审) 6、省政府(国土资源部审批) 7、计算费用 8、申请人缴费 9、拟批文、发批文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1、需要举行听证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要求的,主办处室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笔录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厅领导审定后送政务大厅; 2、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时间内。 |
法定办理期限 |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3号令):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期限 | 14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1、征地管理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597号); 2、耕地开垦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1条第二款、《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3、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0条。 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 1、新标准未出台前:占用基本农田的,按土地补偿费的1.5倍以上2 倍以下缴纳;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按土地补偿费的1倍以上1.5 倍以下缴纳。 2、新标准出台后按新标准执行。 |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 | 表格名称:建设用地申请表、一书三方案 获取方式: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也可在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的办事服务一栏:文件及范例下载中下载。 |
可否在互联网上实现远程申请 | 否 |
咨询电话 | 027-86656095 |
投诉电话 | 027-12336 |
受理地点 |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公正路27号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 |
常见问题 | |
实施机关 | 责任部门: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地勘处 工作地点: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公正路27号 工作时间: 法定工作日时间 联系方式: 027-87270183 |
本文来源: 国土资源厅
30.05.2014 0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