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妇女参与农村事务民主管理的现状及思考

21.03.2016  10:17
      妇女政治参与是国家法律赋予每一个妇女的基本权利。农村妇女参与农村事务民主管理是政治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妇女进入村“两委”是基层妇女参与农村民主管理的重要渠道,也是妇女享有基层民主政治权利的具体体现。当前,妇女日益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生力军。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我国村民自治逐步进入法制化轨道,参与村民自治成为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的主要形式。近年来,农村妇女政治参与虽然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本文对这些问题和不足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农村妇女参与农村事务民主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2015年湖北省妇联委托武汉大学对湖北省妇女权益保障现状进行了第三方评估。评估报告中对农村妇女参与民主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了研究分析。

(一)农村妇女对农村事务民主管理认识不高

一是选举他人的意识不强。18世纪以前,各国妇女几乎都没有政治权利。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妇女在村“两委”选举中的投票权越来越为大众所重视,但在现实中妇女参加投票选举活动比例不高。在我省问卷调查中发现, 38.5%的妇女表示没有参加过近5年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人大代表的投票选举活动。而之所以没有参加选举,50.3%的人是因为当时有事,28.5%的人是因为不知道有这件事,剩下的10.5%是因为不想参加。在参与投票的妇女中,有17.9%的妇女没有通过正常渠道了解候选人的情况,而是选择了随意投票,从主观上没有意识到投票权的重要性,没有将其视作自身重要的政治权利。

二是漠视自身应有的权利。在最近3年82%的女性没主动给“两委”提过建议,87.3%的女性没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过情况,41.2%的妇女从没对村里的公共事务发表过意见,其中23.6%的女性是因为不想管这些事情。37.4%的女性明确表示“村委会中有没有女干部对自己来说一样”,甚至还有16.6%的女性认为“村民自治是政府的事,与老百姓没有多大关系”,14.7%的女性认为“村民自治是男人的事,与妇女没有多大关系”。

三是妇女参选率低。妇女参与村委会的工作是妇女参政议政最便捷的方式。但在我省基层村级治理中,女性“半边天”作用并未得到切实发挥。在妇女参政抽样调查中发现, 83.6%的女性没参加过村民小组会议,94.7%的女性没担任过村民小组组长,去年村“两委”换届选举后,仍有少数村民委员会没有选出女性委员,未落实《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关于“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的规定。全省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为28.61%,与《湖北省妇女发展规(2011-2020)》30%的目标仍有一定差距。村两委正职中,女支部书记898人,仅占3.63%;女村主任843人,仅占3.41%,与10%的规划目标差距较大。

(二)妇女参与农村事务管理缺乏积极性的原因

一是受传统思想束缚较深。在村“两委”选举中,妇女虽然与男性具有平等的权利与责任,有着同样的政治身份。但很多妇女的价值观中有根深蒂固的从属意识。相夫教子的责任意识,使她们对家庭以外的事务失去兴趣,或者缺少时间和精力去关注。久而久之,失去了本来应有的政治参与能力,女性不想或是不敢参与村“两委”选举,“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模式造成了妇女顾“小家”而顾不了“大家”。已婚妇女参与农村事务管理,多数丈夫还持抵制心理。

二是农村妇女的整体素质有待提高。过去农村妇女由于受“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在贫困家庭中,往往失学的是女童,从而导致女性在整体上受教育程度低于男性。而这部分妇女在现阶段正是农村建设发展的主力军。受教育程度低,接受再教育的机会又少,加上传统思想的束缚,妇女接受再教育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进一步加剧了男女素质的差距。农村妇女自身素质整体上低于男性,有待提高。

三是农村妇女干部经费保障不足  。基层妇代会干部中,拥有一大批能吃苦、乐于奉献、爱岗敬业、思想素质高、实践经验丰富的优秀女性人才,她们在自己的岗位上默默奉献,受到广大妇女群众的爱戴,但干部待遇政策落实不够,挫伤部分基层妇女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全省有固定工作经费来源的村妇代会和社区妇联只占总数的20%左右,且平均年固定工作经费不足2000元。经摸底统计,武汉、黄石、十堰、襄阳、宜昌、荆州、孝感、黄冈、咸宁、仙桃等地共有近5000个村有较稳定的妇女工作经费,其中,最高的是武汉市和宜昌市,平均年工作经费达到3000元,而最低的地区平均年工作经费只有500元。有些村妇代会普遍没有稳定的妇女工作经费。村妇代会主任工资待遇按规定达到主职干部80%及以上的仅占53.4%。有4.7%的村妇代会主任和社区妇联主席虽然同为村“两委”成员,但全年仅领取误工补贴,没有固定工资收入。有的妇代会主任虽然是村委会成员,但没有进入定补序列,其收入主要来源于计生津贴和工作繁忙时期的少量误工补贴,全年收入仅2000余元。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妇女进“两委”的积极性。

四是农村“女入男家”的传统婚居模式影响深。虽然《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结婚后可以按意愿选择男到女家落户,或是女到男家落户,但农村习惯还是 “ 女入男家 ”。也就是说,婚后一般居住在男子的家里,女子往往是外嫁,相对男方来说她们是外村人。随着村“两委”职数的减少,这种传统的婚居模式和农村的宗族房派思想使得女性进村“两委”的劣势日趋明显,参与农村事务管理中缺少话语权。

五是优秀农村妇女很难留在农村。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逐步提高,农村女孩受教育的程度也不断提高。很多农村女孩得到了良好的教育,自身素质不但不比男性差,很多还优于男性。但是这部分人很难再回到农村,绝大部分选择留在城市,出嫁成家也好,在外就业也好,很少有再回到农村的,加上原有的部分优秀的年轻妇女也长期在外务工,她们一年到头很少回家,几乎不可能有时间参与村里的各种社会政治活动,更谈不上参政。在很多村,真正想找个女候选人都很难,有能力的不在家,在家的妇女能胜任职务的确是凤毛麟角。

六是农村妇女政治权益的法制保障不足。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中妇女的比例应当占百分之三十以上,在村民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一名女性成员。《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九条中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选举,在直接提名的候选人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候选人。正式候选人按照提名得票多少从高到低依次确定,其中至少有一名妇女候选人。没有妇女候选人的,以提名得票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第三十五条中规定:村务监督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和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成员。虽然上述法律法规都对妇女的权利做了规定,但是在法律责任里面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找不到相应的责任主体,以致妇女的权利难以得到法制保障。

二、改善农村妇女参与农村民主管理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妇女参选的环境。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和手段,在全社会大力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涉及妇女政治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打破传统思想的束缚,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加强妇女自身的保护意识,消除对妇女的偏见和歧视,为妇女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大力宣传女性先进事迹,使全社会认为女性进“两委”是新农村“管理民主” 和农村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社会文明与发展的重要衡量尺度。并使广大农村妇女正确认识和行使自身的政治权利,了解选举程序和方法,知晓政府对女性进 “ 两委 ” 的有关政策,激发她们参选参政的热情,为确保提高妇女参选率,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是不断提高妇女自身素质,逐步增强妇女的参政意识。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妇女的再教育投入,不断提高妇女整体素质。培训的内容从科技培训、劳动力技能培训等领域向文化素质、公共管理、妇女权益、妇女参政、女性发展等更宽的领域拓展。把培训“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新女性作为农村妇女再教育的一个重要课题。各级妇联组织要建立和利用好妇女劳动力素质培训的各种载体,加强对农村妇女的培训,通过再教育再学习不断引领广大妇女树立“以素质求平等、以作为求地位、以贡献求发展”的观念,充分发挥妇联作为党委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作用。

三是拓宽妇女就业渠道,吸引更多女性本地就业。城乡“二元化”使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流入城市,从而使很多农村的村“两委”成员中青黄不接。拓宽就业渠道,使农民增收,生活宽裕,缩小城乡差距,让更多的劳动力留在本地就业,这是开展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村“两委”干部素质和进入村“两委”比例的重要途径。在吸收大量妇女在本地就业的同时,鼓励有能力的女性去闯市场,学知识,不断发掘女性人才,成就更多的优秀女能人、女强人。让更多妇女从经济上的独立到人格的独立,增强女性整体参与农村事务民主管理的能力素质和积极性。

四是重视女党员发展和后备妇女干部的培养。 基层组织可以有计划、有重点地把农村优秀的妇女吸收到党组织、村领导班子、基层团委、妇女组织中来,不断培养和挖掘优秀女性人才,有意识提高她们在群众中的知名度,为提高今后农村“两委”中女性比例储备好人才,改变妇女后备人才匮乏的局面。特别是要加强女党员的培养工作。

五是进一步强化完善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和《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法律法规都对农村妇女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做了规定。但是,强制性规定缺乏,条文内容不够明确和具体,刚性不足。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适当”是多少,多少为“适当”无法界定;《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九条中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选举,在直接提名的候选人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候选人。其中,“应当”和“适当”并非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就可以选择不适用。即使有些作了刚性规定,部分地方也没有落实。有些法律法规中虽然规定了许多保障妇女政治权益的措施,但在法律责任里面没有对应的责任主体,也缺乏不执行有关规定的违法追究手段。法律法规威慑力和强制力不够,法制保障乏力。这需要国家立法机关认真加以研究,进一步完善妇女权益的法制保障,修订和完善妇女政治权益保障的法律条文,明确违法责任和责任追究主体,增强法律法规的刚性和可操作性,做到违法必有责,有责必有罚,依靠法制保障提高农村妇女参与农村民主管理的有序政治参与。(马永坡) 

参考文献:

1、《湖北省妇女权益保障现状研究报告

2、《湖北省基层妇联组织建设情况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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