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农函【2012】83号附件:农业建设项目专项检查信息报送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30.05.2014  03:47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农业建设项目专项检查的质量,扎实做好农业建设项目专项检查工作,促进专项检查信息报送工作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专项检查信息报送的质量,结合我厅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建设项目专项检查是指按照农业厅每年印发的农业建设项目专项检查通知开展的项目检查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每年农业建设项目专项检查范围中的市(州)、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厅直属单位和中央在汉单位。

第四条   农业建设项目专项检查信息报送工作每年考核一次,由厅计财处组织实施。根据考评得分,厅计财处每年评选出10%的单位予以表扬。

第五条   考评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六条   农业建设项目专项检查信息报送工作考核内容,包括专项检查总结(自查)报告、附件报表、相应电子版本报送及农业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

第七条   农业建设项目专项检查信息报送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考核重点设置相应的指标及分值(见附表)。考核指标分值为:报送的及时性(25分);编报的完整性(25分);数据的准确性(25分),总结报告编制的系统性(25分)。

第八条   农业建设项目专项检查信息报送的及时性(25分)。

各单位应按照厅里规定的农业建设项目专项检查信息报送时间上报相关专项检查总结(自查)报告、附件报表及相应电子版,并及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竣工验收情况填报农业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等。对影响专项检查进度和考核安排的取消考核资格。

第九条   农业建设项目专项检查信息报送的完整性(25分)。

各单位不得随意更改附表格式;附表装订规范,不得缺页少页;专项检查总结(自查)报告应全面反映本单位年度专项检查抽查(自查)情况,并内容完整,单位公章和签发时间齐全;附表数据填列齐全,无漏报、重报、错报现象;农业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完整,无错报、漏报现象。

第十条   农业建设项目专项检查信息报送的准确性(25分)。

农业建设项目专项检查信息报送数据应真实有效、准确无误。相关数据应与本单位实际情况一致,表内、表间数据关系正确无误,数据间逻辑关系准确。相关材料的纸质版本和电子版本内容和数据应一致。

第十一条   农业建设项目专项检查总结(自查)报告编写的系统性(25分)。

各单位农业建设项目专项检查总结(自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项目总体情况。包括本单位项目总数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开工情况、完工情况、竣工验收情况、特殊事项说明等。

(二)抽查情况。包括各地各单位开展项目抽查工作情况和所抽查项目的建设情况等。

(三)项目管理情况。主要包括本单位在制度建设、组织建设、人员培训和奖惩机制方面一些好的做法及经验。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是指项目建设、管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五)改进项目管理的相关政策建议等。

第十二条   各项指标达到标准得满分,指标得分相加后,按得分高低排列名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

农业建设项目专项检查信息报送考核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