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出台省级农业信贷担保资金管理办法支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

05.01.2018  20:41

  新年伊始,省财政厅制订出台《湖北省省级农业信贷担保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支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

  《办法》明确了农业信贷担保资金的支持对象和范围,指出农业信贷担保资金主要支持和满足从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以及国有农场中符合条件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其中,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面积按照各县(市、区)农村家庭户均承包面积的10倍及以上认定。担保范围包括:粮食生产、畜牧水产养殖、菜果茶等农林优势特色产业,农资、农机、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农田基础设施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家庭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等农村新业态。

  《办法》强调,农业信贷担保资金按照“政策性资金、法人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原则进行管理,要建立严格的担保评估制度,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严格执行科学的决策程序;加强对在保项目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完善处置机制;强化内部监控,防止道德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信用风险,做到合法经营,确保省级农业信贷担保资金安全。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省农担公司的业务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重点检查其涉农担保资金用途、业务规模、项目主体及数量、涉农服务、风险控制等情况。

  《办法》的出台,将有效提升湖北省级农业信贷担保资金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加快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推动化解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