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印发《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

30.09.2016  05:03

司法部、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近日联合印发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二十三条,对国发[2014]3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予以细化,增强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于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2014年9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37号),对军人军属法律援助范围、服务方式方法、军地双方衔接工作机制和经费保障制度等作出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制度。军地各级认真贯彻落实,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机制;积极拓宽申请渠道,优化办案程序,强化质量管理;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不断提高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服务能力。《办法》总结长期以来特别是国发[2014]37号文件实施一年多来各地探索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对有关工作以制度化的形式予以规范。有利于落实军地双方工作责任,有利于提高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更好地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是司法行政机关和军队有关部门的重要任务,也是实现军民融合发展的重要内容。《办法》确定了军地双方协作配合原则,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

办法》界定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对象范围,明确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的材料,明确了免予经济困难审查人员范围,确定了在办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中有关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是军地双方联系的重要纽带,《办法》规定了工作站设置方式,成立工作站应当具备的办公设施、人员、经费、制度、标识等五个方面的条件,工作站职责范围和有关信息公示、来函来电来访登记义务等。

为健全军队和地方统筹协调、需求对接、法律援助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机制,《办法》对建立工作站工作报告制度及律师值班制度、军地联席会议制度、人员培训与工作交流制度、经费保障制度、工作考评制度等作出具体规定。

办法》自2016年9月1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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