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首部地方性法规施行 污染饮用水源最高可罚50万元

03.05.2017  10:04

   湖北日报讯(记者邓洪涛、通讯员周勇)5月1日起,《黄冈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下称《条例》)施行。据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新修订以来,黄冈市首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

   这部法规,首次明确了市县两级政府职责、细化了环保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并对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等作出了相应规定,加大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条例》首次明确规定,市和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负责,应当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黄冈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称,《条例》加大了对污染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大大增加了违法成本。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市或县(市、区)政府责令限期拆除,由环境保护部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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