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明确查处违法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案件有关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02.09.2014  12:42

  鄂食药监函﹝2014﹞74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监管,有效遏制此类药品从药用渠道流失和滥用,现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查处违法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案件有关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4〕15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对贯彻落实通知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规范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购销行为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经营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必须严格按照《关于规范药品购销活动中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283号)、《关于切实加强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503号)、《关于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2〕26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甘草片和复方地芬诺酯片购销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3〕33号)的规定执行,严格遵守购销合同约定和资格审查,规范购销渠道和票据管理,认真执行出入库复核、查验制度,禁止使用现金交易,防止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二、强化对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行为的监督检查

  各市州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检查中发现药品销售流向异常时,应当立即监督企业暂停销售,并请药品流入地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协查。其中核查发现存在可疑的,应按规定及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三、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市州局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按照《通知》要求严肃查处,并及时上报省局。对涉嫌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附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查处违法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案件有关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8月22日

  附件: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查处违法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案件有关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食药监办药化监﹝2014﹞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加强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监管,严厉打击违法销售此类药品致其从药用渠道流失行为,现就案件查处中有关政策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案件中,发现药品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给个人、不具法定药品经营和使用资质的企业或单位,或者致使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去向不明的,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认定为情节严重行为,依法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

  各地在查处案件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报告。

  联系人:蔡毅(010-8833131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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