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明确我省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有关要求的通知

11.09.2014  20:14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省大部分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有效期即将届满,为做好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工作,根据《湖北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国家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省局将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工作常态化。各市州局应高度重视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工作,完善工作制度,明确责任部门,落实工作人员,依法、严谨开展受理审查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省局负责全省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的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州局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品种申报资料的受理初审、资料上报等工作。

  三、工作程序和要求。各市州局受理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申请后,15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申报资料和再注册初审表(附件四)报送至省局产品注册处,再注册初审表需同时报送电子版。省局在收到各市州局报送的再注册资料后15日内完成核准工作,并制发《湖北省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批件》。

  四、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申报资料项目:

  (一)《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申请表》(附件一)。

  (二)证明性文件。包括: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批准变更的文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经批准委托配制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应当提供制剂配制单位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三)3年内制剂临床使用情况及不良反应情况总结。

  (四)制剂的处方、配制工艺和质量标准。

  (五)配制制剂所用原料药的来源。

  以上资料一式两份原件,省局和市州局各留存一份。

  五、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配制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再注册申请,报送有关资料。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注册,并注销制剂批准文号:

  (一)国家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的品种;

  (二)国家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撤销制剂批准文号的品种;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四)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七、请各市州局于2014年9月19日前将负责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工作的人员名单、联系电话等信息报送至省局产品注册处。

  联 系 人:廖建华 曾纪华

  联系电话:027-87111698  87111612

  传真:027-87111695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

   一、湖北省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申请表

   二、湖北省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受理通知书

   三、湖北省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不予受理通知书

   四、湖北省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初审表

  201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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