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文化厅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第二批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通知

16.09.2015  10:34

  各市(州)、神农架林区、省直管县,各县(市、区)文化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精神,把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区”)建设成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先行区、公共文化服务体制机制改革的创新实践区,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以点带面推进全省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将开展第二批省级示范区创建工作。现将《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工作方案(2015年修订)》、《第二批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标准》、《第二批创建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申报方案》等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开展相关工作。

  联 系 人:省文化厅公共文化处  王  军  刘晓林

  联系电话:027-68892327  65399534

  传      真:027-68892325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通讯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公正路23号

  邮      编:430071

  特此通知。

  附件:1.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工作方案(2015年修订)

  2.第二批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标准

  3.第二批创建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申报方案

  4. 创建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申报书 (点击下载)

  湖北省文化厅    湖北省财政厅

  2015年8月17日


  附件1

  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工作方案

  (2015年修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精神,深化公共文化服务体制机制改革,率先在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成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对《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工作方案》进行了修订,着力推进第一批省级示范区建设,并启动第二批省级示范区创建。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示范区和示范区创建地党委政府的主导作用,深化公共文化服务体制机制改革,率先在示范区建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保基本、促公平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发展,把示范区建设成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先行区、公共文化服务体制机制改革的创新实践区,为全省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探索路径、积累经验、提供示范。

  二、目标任务

  推动第一批省级示范区和第二批创建省级示范区有效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决策部署,全面完成创建标准规定的各项任务,率先建成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建设的典型经验,推动全省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科学发展。

  三、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示范区和示范区创建地党委政府的主导作用,有效落实政府主体责任,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创建工作格局,协同推进示范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科学规划、突出重点。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既有长远发展目标又有近期实施方案,既有整体规划又有重点攻关,集中力量解决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难点问题。

  改革创新、示范引领。创新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体制机制,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文化自身发展规律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模式,形成具有推广价值的典型经验,持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统筹协调、共建共享。按照“政府组织、专家指导、公众参与、多方兴办”的方式,实行多部门协调联动和政策配套,统筹推进不同批次示范区创建工作,促进联动和交流,实现共建共享。

  四、主要做法

  (一)按照创建标准要求,培育一批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县(市、区),推动解决制约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探索不同类型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模式,以及文化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机制和模式。

  (二)依托示范区及示范区创建地,加快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协调机制建设、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建设、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等工作,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制机制改革,把第一批省级示范区后续建设与第二批省级示范区创建工作有机衔接,统一工作标准,强化督查指导,注重总结和提炼,为全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供具有普遍示范价值的做法和经验。

  (三)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制度设计工作相结合,把制度设计研究作为创建示范区验收的前置条件,鼓励示范区针对突出矛盾和问题开展制度设计研究,提出政策建议和工作方案,形成长效机制,为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供理论指导和政策支持。

  (四)充分发挥示范区引领带动作用,促进示范区和示范区创建地之间的联动和交流,总结、推广典型经验,通过互看互学互评、召开经验交流会和工作研讨会、加强宣传报道、形成政策文件等方式予以推广。

  五、重点内容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和我省实施意见要求,建立健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机制,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升服务效能,探索典型经验,引领科学发展。具体内容如下:

  (一)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立足本地实际,完善党委领导、政府管理、部门协同、权责明确、统筹推进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制度。建立由党政主要领导牵头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在规划编制、政策衔接、标准制定和实施、资源配置等方面加强统筹。发挥基层党委政府作用,统筹实施各类重大文化项目,实现共建共享。以县级图书馆、文化馆为中心推进总分馆制建设,加强对农家书屋的统筹管理,实现农村、城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资源整合和互联互通。

  (二)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健全、便捷高效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建成场馆服务设施、流动服务设施和数字服务设施有机结合、互为补充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达到全省先进水平。充分利用现有城乡公共设施,统筹建设集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技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等多功能于一体的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配套建设群众文体活动场地。

  (三)推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落实。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我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落实举措、工作步骤、时间安排及应具备的公共文化服务基本条件和政府保障责任,实行标准实施情况定期监测,建立健全实施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落实。鼓励结合实际制定县(市、区)实施标准、行业标准,其具体指标应不低于国家和省级标准。

  (四)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城乡均等、区域均衡、人群均等。把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统筹城乡公共文化设施布局、服务提供、队伍建设、资金保障,均衡配置公共文化资源。根据国家和省级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明确城乡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和资源缺口,集中实施文化惠民项目。将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农村留守妇女儿童、生活困难群众作为公共文化服务的重点对象,实施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保障基本文化权益。将农民工文化建设纳入本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以公共文化机构、社区和用工企业为实施主体,满足农民工群体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的基本文化需求。

  (五)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水平。探索公共文化服务培育和促进文化消费的途径和方式。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机制,出台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管理办法和具体购买目录,将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纳入本地财政预算。制定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或捐助设施设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相关政策。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应用,促进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探索开展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试点,提高管理、运行和服务效率。建立文化志愿者注册招募、服务记录、管理评价和激励保障机制,发展文化志愿服务。培育和规范文化类社会组织,将文化类社会组织纳入本地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承接主体,引导文化类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开展公共文化服务。

  (六)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与科技融合,提高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水平。结合本地实施的重大信息工程建设,加快推进公共文化机构数字化建设。灵活运用宽带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广播电视网等手段,拓宽公共文化资源传输渠道。统筹实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数字博物馆建设、直播卫星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农村数字电影放映、数字农家书屋、城乡电子阅报屏建设等项目,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网络,在基层实现共建共享。

  (七)建立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体系,提升服务效能。坚持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并重,健全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管理和服务标准体系,规范公共文化机构服务项目和服务流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服务水平。研究制定本地公众满意度指标,完善群众文化需求反馈机制,探索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第三方评价机制,制定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目录,开展“菜单式”、“订单式”服务。制定县乡政府公共文化服务考核指标,作为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本地科学发展考核体系。建立公共文化机构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确定预算、收入分配与负责人奖惩的重要依据。

  六、工作机制

  (一)示范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及职责

  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文化厅、省财政厅领导任组长,两厅相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成员,负责统筹指导示范区创建和后续建设工作。主要职责是:

  1.制定示范区创建工作方案和创建标准;

  2.确定、上报示范区创建资格名单;

  3.指导示范区创建工作,协调解决创建和后续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4.对示范区创建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决定有关奖惩。

  (二)示范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公共文化处,负责示范区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汇总各地申报材料,组织专家对各创建示范区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向示范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创建示范区建议名单;

  2.受领导小组委托,指导和督促各地示范区建设工作,组织创建示范区中期督查、验收以及示范区后续建设督查、复查工作;

  3.组织开展示范区创建相关培训工作;

  4.推动各地区之间、各示范区及示范区创建地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5.研究总结、宣传推广示范区创建工作经验。

  (三)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

  1.负责审订创建示范区评审、验收标准和课题研究体系;

  2.受领导小组的委托,参与评审各地申报的创建示范区,提出意见;

  3.对各地示范区创建工作提供咨询和指导;

  4.协助推进示范区创建工作,参与创建示范区督查和验收,以及示范区后续建设督查和复查工作。

  (四)市州文化局、财政局

  1.负责组织开展本市州示范区创建工作;

  2.负责组织本市州创建示范区的初审,主要包括资格审定、实地考察、制度设计方案审核、推荐等工作;指导本市州第一批省级示范区制定示范区后续建设方案和规划;

  3.拟定推荐名单并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向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统一申报;

  4.对本市州示范区创建工作进行指导、监管;

  5.组织本市州示范区和示范区创建地之间的工作交流,总结推广本地示范区创建的典型做法和经验。

  七、激励措施

  (一)通过验收的创建县(市、区),命名为“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并授牌。

  (二)省对示范区创建县市给予补助和奖励。

  (三)对在中期督查和复查中表现优秀的示范区予以通报表扬;按年度对创建及后续建设成绩突出的示范区予以通报表扬。

  八、工作要求

  2015年,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将组织对第一批省级创建示范区进行验收,开展第二批省级创建示范区申报。2016年,组织对第二批省级创建示范区进行中期督查,同时对第一批省级示范区后续建设进行督查。2017年,组织对第二批省级创建示范区进行验收。具体要求如下:

  (一)建立党政主要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加、机制完善、运行高效的示范区建设长效工作机制,把示范区建设纳入政府日常工作。

  (二)按照《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过程管理规定》要求,做好过程管理工作。

  (三)结合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持续开展制度设计研究,推进制度创新,形成具有普遍示范价值的经验。同时,加强与其他示范区和示范区创建地之间的交流,相互学习借鉴经验。


  附件2

  第二批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标准

  坚持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加强改革创新,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长效机制,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发展,率先建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保基本、促公平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一、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建设

  1.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等公共文化设施完善,布局合理,网络健全,符合国家相关建设标准,每千人占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面积达到所在市州的先进水平。实现县有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剧场,具备条件的县市建有地方特色博物馆、非遗展示馆等;乡镇(街道)有综合文化站;行政村(社区)建有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和“百姓舞台”农村文化广场。

  2.公共图书馆建设。县级图书馆达到文化部评估一级馆标准,面积达住建部标准;人均占有藏书0.8册以上;平均每册藏书年流通率0.8次以上;人均年增新书0.05册以上;人均到馆0.4次以上。

  3.文化馆建设。县级文化馆达到文化部评估一级馆标准,面积达住建部标准。

  4.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建设。100%的乡镇(街道)建有符合省定建设标准和功能的综合文化站,全部达到文化部评估二级以上标准。

  5.村(社区)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和文化广场建设。70%的村(社区)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统筹建有集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技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等多功能于一体、符合省定建设标准的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30%的行政村建有“百姓舞台”农村文化广场。

  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

  6.实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我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落实举措、工作步骤、时间安排及应具备的公共文化服务基本条件和政府保障责任,实行标准实施情况定期监测,建立健全实施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实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鼓励结合实际制定县(市、区)实施标准、行业标准,其具体指标应不低于国家和省级标准。

  7.提升城乡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优化公共文化资源配置,根据国家和省级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明确城乡基层服务和资源缺口,集中实施相应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推进“结对子、种文化”活动,加强城市对农村文化建设的帮扶,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

  8.保障特殊群体公共文化服务。设有针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农村留守妇女儿童、生活困难群众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将农民工文化建设纳入本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以公共文化机构、社区和用工企业为实施主体,满足农民工群体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的基本文化需求。

  9.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制定各类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管理规范和服务标准,规范公共文化机构服务项目和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建立群众文化需求反馈机制,及时准确了解和掌握群众文化需求,制定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目录,开展“菜单式”、“订单式”服务。开展馆际合作,推进本地公共文化机构互联互通,开展文化服务“一卡通”、公共文化巡展巡讲巡演等服务,实现区域文化共建共享。

  10.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免费开放符合《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我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有关要求。深入推进“一馆一品”建设,各县级公共文化机构形成1-2个具有鲜明特色、在全县有较大影响力的服务品牌。工人文化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以及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有向社会免费开放的项目,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推动由公共财政资金建设的机关、事业单位、学校等场所的公共文化资源向公众免费开放。

  11.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方式。县级图书馆、文化馆各配备1台以上流动服务车。县级图书馆每年下基层的流动服务次数不低于40次,县级文化馆每年组织流动演出10场以上,流动展览8场以上。县级博物馆每年至少举办或引进临时展览1个,开展社会教育活动5次以上。推行统一采购、统一编目、统一配送的图书馆总分馆制。在县级图书馆设立图书配送中心,通过流动图书车向乡镇、村(社区)配送图书,实现城乡图书信息资源的流通和共享。县级图书馆、文化馆具有数字资源提供能力和远程服务能力。

  12.实施“一县一团”工程,各县至少重点扶持一个国有或民营艺术院团承担公益演出服务职能。每个行政村每月看1场以上电影、每年看4场以上戏剧或文艺演出。

  1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效开展。每年至少举办1次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展示、展演活动。

  三、公共文化服务与科技融合发展

  14.结合本地实施的重大信息工程建设,推进公共文化机构数字化建设。

  15.县级图书馆可用数字资源不低于4TB。

  16.乡(镇)、村(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场所配备数字文化设施,具备数字文化服务能力,基层群众可以通过固定上网终端、网络电视、手机等多种方式使用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以及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机构的数字服务资源。

  17.统筹实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数字博物馆建设、直播卫星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农村数字电影放映、数字农家书屋、城乡电子阅报屏建设等项目,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在基层实现共建共享。

  四、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建设

  18.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机制。制定出台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意见和目录,将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纳入本地财政预算,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制定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或捐助设施设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相关政策。

  19.发展文化志愿服务。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和完善文化志愿者注册招募、服务记录、管理评价和激励保障机制。创新服务内容、工作方式和活动载体,探索具有地方或行业特色的文化志愿服务模式。

  20.培育和促进文化消费。出台培育和促进文化消费的相关政策,完善公益性演出补贴制度。通过票价补贴、剧场运营补贴等方式,支持艺术表演团体提供公益性演出。鼓励在商业演出和电影放映中安排低价场次或门票。

  21.培育和发展文化类社会组织,实施社会文艺团队扶持项目,形成社会文艺团队建设运行长效机制,建立群众文化活动交流平台。

  五、公共文化服务体制机制建设

  22.完善党委领导、政府管理、部门协同、权责明确、统筹推进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制度。建立由党政主要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政府及公共文化机构的专家咨询制度,在规划编制、政策衔接、标准制定和实施等方面加强统筹、整体设计、协调推进。发挥本地基层党委政府作用,加强各类重大文化项目的统筹实施,实现共建共享,提升综合效益。

  23.坚持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并重,健全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管理和服务标准体系,规范本地公共文化机构服务项目和服务流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服务水平。探索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组建理事会,吸纳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各界群众参与管理,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

  24.以效能为导向,制定政府公共文化服务考核指标,作为考核评价县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纳入科学发展考核体系。建立公共文化机构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确定预算、收入分配与负责人奖惩的重要依据。对重大文化项目资金使用、实施效果、服务效能等实行监督和评估。研究制定公众满意度指标,建立群众评价和反馈机制,探索引进公共文化服务第三方评价机制。

  六、公共文化服务保障

  25.按照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测算、统筹落实本地常住人口享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所必需的资金,保障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行。建立公共财政文化事业费投入动态调整机制。设立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

  26.切实按照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国家有关部门编制的《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文化馆建设标准》、《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等标准,无偿划拨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用地。

  27.县级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业务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80%。

  28.加强业余文化骨干、文化志愿者队伍建设,每个社区、行政村社会文艺团队不少于2支。

  29.把公共文化服务内容纳入干部培训计划和本地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教学体系。县级公益性文化单位在职人员参加脱产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15天,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文化专兼职人员参加集中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5天。县、乡、村基层文化专兼职人员参加全国基层文化队伍远程网络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50课时。

  七、其他方面

  30.创新公共文化体制机制、服务方式和手段,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公共文化服务模式,在全省乃至全国产生较大影响,具有典型示范价值。

  31.开展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制度设计研究工作,针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展开研究,在研究和实践的基础上,形成具有普遍示范价值的制度成果,并通过验收。

  32.涉及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体育等部门的工作内容,按照部门要求达到相应标准。

  33.涉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教育等部门的工作内容,达到中央和我省关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相关政策要求。


  附件3

  第二批创建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

  申报方案

  创建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是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决策部署,是推进全省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按照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工作安排,2015年至2017年开展第二批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具体申报方案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

  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申报条件

  地方政府积极性高;文化工作基础较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取得突出成绩;制度建设取得一定成果;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具有较强的综合示范带动作用。

  二、创建标准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及我省相关文件精神,依据国家文化改革发展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系列规划,以及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标准、用地指标、评估定级标准等,制定具体创建标准,并确定验收标准。

  三、创建周期

  创建周期为2年。2015年至2017年,进行第二批省级示范区申报、创建、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命名为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并颁牌。

  四、评定程序

  创建示范区评定采取县(市、区)人民政府主动申报的办法,经市州文化、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经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评审,由省文化厅、省财政厅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一)逐级申报。根据创建示范区申报条件,参照《第二批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标准》,采取逐级上报的方式申报创建示范区。

  (二)资格评审。省文化厅组织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库专家对各地申报创建示范区进行论证和评审,提出创建资格建议名单。

  (三)资格确定。省文化厅、省财政厅根据评审结果,考虑区域、结构、代表性等综合因素,提出第二批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资格名单并公示。根据公示结果报省政府批准确定创建示范区正式名单。

  (四)验收和公示。创建周期结束后,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库专家,按照省级示范区验收办法和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对验收合格名单进行公示。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仍未到位的取消命名和授牌资格。

  (五)命名和授牌。通过验收和公示的创建示范区,经省文化厅、省财政厅报省政府批准同意,命名为“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并授牌。

  (六)建立动态管理机制。省文化厅、省财政厅按照修订的创建和验收标准,定期对省级示范区进行复查,对后续工作不力、有明显退步、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示范区,报省政府同意后予以摘牌,撤消其示范区荣誉。

  五、相关要求

  (一)时间安排

  第二批省级示范区创建申报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启动,2015年9月31日结束,逾期将视为主动放弃申报,不再受理。省文化厅、省财政厅于2015年10月中旬组织对第二批创建省级示范区申报单位进行评审。

  (二)申报名额

  原则上,每个市州申报创建示范区候选名额不超过2个(神农架林区、省直管县候选名额1个),申报材料经示范区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专家委员会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市州不能参加评审。

  (三)所需材料

  各创建示范区申报单位需报送以下材料:

  1.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关于申报创建省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的推荐函;

  2.创建省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申报书;

  3.创建省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规划;

  4.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制度设计研究方案;

  5.介绍申报创建示范区情况的光盘(限15分钟以内);

  6.申报单位负责人介绍申报创建示范区情况的报告(包括配合使用的PPT,限15分钟以内)。

  以上申报材料纸质件连同电子版光盘各一式十份报送省文化厅公共文化处。


  附件4

  创建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

  申  报  书

  申报地区:                                                             

  填报时间:                                                             

  湖北省文化厅、湖北省财政厅制

  填 写 说 明

  一、第1项“创建示范区负责人”应填写当地党委或政府的主要领导;“创建示范区管理机构”应填写当地创建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文化行政部门;“创建示范区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填写当地创建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文化行政部门主要领导。

  二、第2项“有关工作成绩”包括申报创建示范区所在地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上取得的由市州级以上部门命名的“先进单位”、“试点单位”等称号;召开过省级以上会议进行典型经验宣传推广,或在市州级以上会议做过典型经验发言等方面内容。

  三、第3项“申报理由”主要填写申报地区近年来开展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基本情况、取得的基本经验和做法特点、相关政策及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开展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思路及政策保障措施等。

  四、第5项“申报地上级人民政府意见”指申报主体为副省级城市所辖区人民政府,需填写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意见。如申报地上级人民政府为市州人民政府,则此栏不填,填写第7项即可。

  五、第6项“市州文化局、财政局推荐意见”应写明申报地区在本市州范围内与同类地区比较,其主要特色及是否具有示范性。

  六、第8项由示范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填写。

  七、此申报书可在省文化厅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http://www.hbwh.gov.cn/)下载,表格各项栏目可根据内容自由扩展版面。本表一式十份,盖章后送省文化厅公共文化处。

  八、表格一律用电脑填写,准确无误,不得弄虚作假。凡填写内容不实、有虚假成分者,一经发现,取消其申报资格。


  1.基  本  情  况

  创建示范区所在地

  创建示范区负责人

职务

  创

  建

  示

  范

  区

  管

  理

  机

  构

  机构名称

联系电话

  机构详细

  通讯地址

邮编

  机      构

  负 责 人

职务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2.有 关 工 作 成 绩

  荣誉称号或专项工作名称

  批准机关及文号

  或会议名称

  命名或会议时间

  (可另附纸)

  3.申 报 理 由

  负责人签字:                  (申报地区人民政府公章)

  年      月      日

  4.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制度设计主要内容和预期成果

  (县级文化部门公章 )      (申报地区人民政府公章)

  年      月      日

  5.申报地上级人民政府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  章)

  年      月      日

  6.市州文化局、财政局推荐意见

  (市州文化局公章)                (市州财政局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7.市州人民政府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8.专家委员会审查意见

  专家委员会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9.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    章)

  年    月    日

  10.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审核意见

  (省文化厅公章)                      (省财政厅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