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印发《关于开展基层执法规范化示范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14.04.2015  20:11

  鄂食药监文〔2015〕3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基层执法行为,省局决定在全省开展基层执法规范化示范创建活动,现将《关于开展基层执法规范化示范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3月17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关于开展基层执法规范化

  示范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基层执法行为,提升基层监管机构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省局决定开展基层执法规范化示范创建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五次全会精神,以“执法为民、保障安全”为目标,以“规范执法、提升形象”为主题,把法治精神、法治理念、法治思维的各项要求贯穿到基层执法全过程,进一步理顺和完善基层监管执法体制机制,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努力实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创建目标和范围

  (一)创建目标:以解决食品药品行政执法的突出问题为突破口,以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为着力点,理顺执法关系,改善执法条件,健全执法制度,明晰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实现执法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展示部门良好形象。

  (二)创建范围:每年在全省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所创建一批执法规范化示范单位,通过以点带面、示范引领,逐步提升全省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创建内容

  (一)硬件建设标准化

  1.机构设置。

  (1)机构名称。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名称统一为“xx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xx食品药品监管所”。

  (2)主体资格。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主体资格应有法律法规的授权,由当地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三定”方案予以明确。

  2.办公条件。

  (1)办公场所。按照国家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管乡镇(街道)派出机构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食药监财〔2014〕218号)要求,有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且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乡镇(街道)有政务服务中心的要设立食品药品服务窗口,没有政务服务中心的要在所内设立综合服务窗口。具备条件的还可设快检室、罚没物品库、执法处理室、培训室、值班室等。

  (2)办公设施和执法装备。依据国家总局《关于印发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的通知》(食药监财〔2014〕204号)要求,做到“十个一”,即:一辆执法车辆、一套快速检测设备、一部投诉电话、一台打印(复印、传真)机、一台执法记录设备、一台摄像机、一部照相机、一个录音笔、人手一台电脑、人手一套办公桌(椅、柜)。

  (3)外观标识。办公场所和执法装备的外观标识要符合国家总局《关于统一规范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标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2014〕78号)确定的标准、样式、色彩等要求。

  3.人员要求。

  (1)人员数量。基层监管机构人员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3〕36号)配备到位。

  (2)人员资质。基层执法人员必须在职在编,经过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二)日常监管制度化

  1.管理制度全。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基本工作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人员培训以及管理、内部例会、违法信息接收报告、执法着装风纪以及用语、财务管理、安全保密、目标管理考核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制作责任体系网络图、分解图以及岗位公示牌,并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2.执法制度齐。建立食品药品日常监管、专项整治和执法规范等制度,着力完善信息公开、服务承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人员持证上岗、投诉举报处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行政处罚案件合议、重大案审以及案件回访、执法责任追究等制度。

  3.监管档案清。掌握监管对象底数,按照一户一档、一人一卡的要求,建立并实时更新监管对象档案。健全日常监管、从业人员培训、农村聚餐管理、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等各类档案和管理台帐,档案台帐装订统一规范。

  (三)执法程序法定化

  1.公开执法信息。依照法律法规,梳理分解行政执法事项、权力和职责,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开食品药品监管职责、服务事项、办事程序、服务承诺以及行政执法操作流程等信息,接受群众咨询和监督。

  2.严格法定程序。严格执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方法、步骤开展工作,不擅自简化、变更法定程序。

  3.严守法定时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要求处理各类具体行政行为,不超出法定时限。

  (四)执法行为规范化

  1.规范执法文书。

  (1)统一执法文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统一使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各类执法文书。

  (2)规范文书制作。推行制作说理式执法文书,全面、准确填写文书有关内容。

  (3)严格档案管理。强化监管执法档案管理,具体执法行为完结后,30日内整理入卷,统一编号,归档保存。

  2.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明确行政审批的项目名称、法定依据、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内容,并予以公示;建立行政审批廉政回访以及考评等机制。

  3.规范监督检查行为。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依据《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完整记录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结果等事项。

  4.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健全合法有效的违法行为证据链,依法、及时、全面、客观开展证据收集工作。严格按照自由裁量权基准,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作出处理决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罚适当。

  5.规范投诉举报处理行为。公布投诉举报热线,确保热线电话24小时接听。依法及时核实群众投诉举报的问题并反馈处理情况,有效答复率达到100%。

  6.规范收费行为。及时公示行政收费项目、依据、标准等内容。行政收费以及罚没款的收缴,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收据,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无以收代罚、以罚代管、以罚代刑等乱收费、乱罚款行为。

  三、创建步骤

  全省基层执法规范化示范创建活动由省局统一组织实施,县级局和市州局负责申报及初审工作。

  (一)部署阶段。2015年4月上旬,印发示范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各地出台创建方案或者工作计划,确保创建工作有序开展。

  (二)实施阶段。2015年5月15日前,县级局组织申报,市州局汇总后统一报送省局政策法规处(申报名额及申报表见附件)。

  2015年5月至10月,申报单位按照要求,组织创建,落实创建任务,及时开展创建工作情况自查、分析和总结。

  (三)验收阶段。2015年11月,各市(州)局按照标准组织对创建单位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于11月中旬书面上报省局申请验收考评。

  2015年11月30日前,省局根据申请,组织进行考评验收,验收细则另发。

  (四)总结阶段。2015年12月,集中总结创建经验。省局对考评验收合格的创建单位,统一授予“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基层执法规范化示范单位”奖牌,并给予通报表彰。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基层执法规范化示范创建活动是加强法治建设,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的重要举措。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主要领导要定期听取示范创建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创建工作任务和具体措施,推进创建工作扎实有效开展。省局将把示范创建工作纳入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加分项目。

  (二)加大投入,强化保障。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统筹规划、科学配置、合理投入的原则,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示范创建工作。对于示范创建合格的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省局将予以一定奖励,推动全省示范创建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管理,注重实效。各地要发挥典型引路作用,通过示范创建活动,创建一批在全省叫得响的示范所,抓好典型,带动一般,不断深化拓展示范创建活动效果。省局对评定通过的示范所,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查考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示范所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摘牌。

  (四)注重宣传,营造氛围。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以开展基层执法规范化示范创建活动为契机,广泛动员人民群众、社会组织、各类媒体参与创建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在宣传教育方面的协调联动,广泛调动社会各方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努力打造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联系人:江得志    刘刚

  联系电话:027-87111527

  邮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1.2015年基层执法规范化示范创建申报名额分配表

  2.2015年基层执法规范化示范创建申报表

附件1:

2015年基层执法规范化示范创建申报名额分配表

 

市  州

名额数

市  州

名额数

武汉市

6

黄冈市

4

黄石市

3

咸宁市

4

十堰市

4

随州市

3

襄阳市

4

恩施州

4

宜昌市

4

仙桃市

2

荆州市

4

天门市

2

荆门市

3

潜江市

2

鄂州市

3

神农架林区

1

孝感市

4

 

 

 


附件2:

2015年基层执法规范化示范创建申报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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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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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所属县(市、区)局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市州局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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