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经营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

02.11.2015  09:10

  鄂人社函[2015] 73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部分地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存在突出问题》(省政府政务信息专报第57期),我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规为参保人员刷卡(社会保障卡)套现和刷卡购物变相套取医保基金”行为。按照省政府领导批示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经营行为,省人社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经营行为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此次专项检查的对象为各统筹地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重点检查群众反映较多,以及2个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有不良记录和不诚信记录的定点零售药店。

  二、检查内容

  (一)定点药店遵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履行服务协议情况。重点检查使用社会保障卡,将超出医保支付范围的物品纳入个人账户资金刷卡消费,以及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的行为。

  (二)使用社会保障卡POS机的情况。重点检查为非定点零售药店提供代刷社会保障卡交易。

  (三)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落实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重点检查零售药店药品购销渠道不合规、购销记录不真实、陈列储存不规范等行为。

  三、检查方式

  各地采取组织自查、重点抽查或暗访等方式,确保有效掌握定点零售药店的经营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省人社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对各地专项检查工作进行联合督查。时间从10月下旬开始至11月中旬结束,分4个步骤实施:

  (一)自查自纠。各地组织定点零售药店对照专项检查的内容认真开展自查,填写《定点零售药店自查情况记录表》(附件1),并于11月5日前报送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二)重点抽查。各地人社、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制定抽查工作方案,抽调骨干人员组成检查组,于11月12前对各自监管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抽查。对平时群众投诉举报相对集中、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定点零售药店,应进行重点抽查。

  (三)联合督查。11月中旬,省人社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地的抽查情况开展面上督查,并有重点地选择部分定点零售药店开展检查。

  (四)依法处罚。市(州)和市(区、县)两级相关主管部门对定点零售药店违规行为严肃处理。各市(州)于11月20前,将专项检查情况报告和《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经营行为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分别报送省人社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里将对典型案例的处理情况,向媒体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人社、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合理配备专业人员组建联合检查队伍,抓好检查前的培训,使检查人员吃透精神、掌握方法、统一标准。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根据各自的监管职责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

  (二)纠建并举,完善制度。各地人社、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加强和改进监管工作的制度措施,建立避免定点零售药店套取医保个人账户行为的长效机制。

  1、加快信息系统建设。推动医保结算系统与定点零售药店的信息系统进行有效衔接和数据共享,有效实施药品电子监管码,确保企业药品购、销记录原始、真实、准确、安全和可追溯。

  2、加快建立人社、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间监管信息通报及违法违规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对药品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或药品销售记录严重不真实,套取、骗取医保基金的的定点零售药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实施失信管理,依法收回或撤消其药品GSP证书,直至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人社部门依法依规取消其医疗保险定点、终止服务协议。

  (三)积极宣传,接受监督。各地在检查过程中,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站等媒体进行宣传,把宣传教育贯穿于检查工作的全过程,使全社会共同关注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管工作。要畅通群众投诉渠道,方便群众进行监督,及时进行查处并反馈给群众。

  联系人:  省人社厅医保局  陈刚,027-87262371,87262372(传真)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冯波,027-87111570(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附件:1.《定点零售药店自查情况记录表

  2.《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经营行为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