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04.05.2017  23:41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17]68号)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时值汛期,全省部分地区出现持续性强降雨天气,地质灾害呈易发、多发、频发态势。根据气象预报,今年汛期,我省区域性暴雨将重于常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形势严峻。省委、省政府领导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多次作出批示,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举一反三,扎实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及时处置险情,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切实做好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我省地质条件复杂,地质灾害隐患点多面广,具有隐蔽性、突发性、破坏性强和动态变化的特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重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抗灾救灾“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的重要指示,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隐患不消除,视同事故处理”的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站在政治高度,把地质灾害防治纳入稳定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深刻认识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强化政治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坚决克服麻痹思想、疏忽大意和侥幸心理,坚决克服经验主义、形式主义和主观主义,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积极主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预警排查整治工作

  (一)迅速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鄂政办电〔2017〕9号)有关要求,迅速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拉网式排查,做到不重不漏,不留死角、不留盲区。要针对重要时段、重点区域、重大工程和重点隐患点进行拉网式排查,尤其要针对山区公路沿线、重大基础设施、在建工程、旅游景区、农民房前屋后、山区沟谷和人口密集区开展巡查排查。汛期、强降雨期要加大巡查排查频率和密度。

  要充分利用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四位一体,网格化管理”工作成果,认真执行汛期“三查”和雨期“三查”制度,精准开展隐患点排查。对已发现的重大隐患点,必须逐一制定监测预警、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措施。对于尚未采取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措施的隐患点,必须逐点编制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发生灾害能够成功临灾避险。对于完成搬迁避让的隐患点,要确保受威胁的群众真正搬迁,防止出现“新房已入住、旧屋仍还在”的情况。对于已经完成工程治理的隐患点,要开展“回头看”,做好日常维护,确保防治工程项目发挥作用。排查中,一旦发现灾害险情,要坚决先行撤离受威胁群众。

  (二)认真做好地质灾害监测预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工作,优化完善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体系,及时汇总分析监测信息,做好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为灾(险)情处置提供科学依据。要通过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向社会和有关方面发布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特别是要加强对偏远地区的预警预报。气象、水利等部门要及时通报天气、雨量、水位变化情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能职责,加强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随时掌握地质灾害(灾)险情动态变化。

  各有关部门要强化部门联动,及时组织对雨情、汛情、险情、灾情、社情等的会商和评估,通报有关信息,为抗灾救灾决策提供重要依据。要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地质灾害,认真分析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研究部署应急救援方案和防灾减灾措施。要充分利用会商平台,对重大灾害进行临时或紧急会商,科学决策,有效减轻地质灾害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的损失。

  (三)切实抓好应急值守和险情处置。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和灾情报送制度,明确带班领导、值班人员、值班处所和值班电话。要采取自上而下的随机查询方式,强化工作纪律,确保通讯畅通,及时准确传递信息,严禁迟报、漏报、瞒报、虚报。要建立信息报送共享机制,明确具体联系方式和联系人,实现部门信息报送互联互通、及时共享,各单位凡接到或发现灾情,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必须第一时间报告主管部门;对涉及突发地质灾害的报告,事发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核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一旦发现地质灾害险情,要及时排除危险,落实监测,加强防范,对可能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要及时组织撤离群众;一旦发生地质灾害,要迅速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应急抢险,及时妥善处置,严防二次灾害或次生灾害发生。要加强综合协调,紧紧依靠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队伍、防汛应急抢险队、民兵预备役等抢险救援骨干力量,做好紧急转移安置、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机构(队伍)建设,强化应急装备、设备、资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等保障,实现保障常态化、常备化。

  (四)加强应急演练和宣传培训。

  要进一步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教育,通过演练、培训等手段,进一步检验相关防范机制和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有效性,着力提高基层群众防灾避险意识,着力提高基层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临灾应对的能力。汛期内,各地要对辖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因地制宜开展应急演练,演练要按照简单、迅速、实用的原则,贴近实战,符合实际,让群众通过实地演练,知晓预警信号、撤离路线和避险场所,提高群众防灾避灾意识。

  三、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要求,认真落实“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的防灾减灾救灾体制,坚持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领导和主导地位。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要及时听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专题汇报,研究部署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分管负责人要靠前指挥,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层层压实工作责任,把每个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住建、旅游、安监、地质、气象等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职尽责,分兵把守,严盯死守,协同作战,齐抓共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沿线、旅游部门负责旅游景区(点)、水利部门负责水利枢纽工程、住建部门负责在建工程施工区和房前屋后等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和指导,督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到实处。地质部门要及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各施工企业要切实履行地质灾害防治直接责任,在工程建设的同时必须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坚决防止因工程活动扰动产生地质灾害,严防次生灾害。对人为因素引发地质灾害的,严格执行“谁引发谁治理”,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纪律意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党纪党规的要求,切实履职尽责,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违纪违规、失职渎职,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的工作方案,并切实抓好落实。工作方案及贯彻落实情况于5月10日前报送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在汛期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