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的审议意见

01.08.2014  12:09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收到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后,即分送省人大各专工委、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和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改委、经信委、法制办等34个省直单位及常委会立法顾问组成员征求意见,并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梳理。6月3日-5日,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组成立法调研组,赴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对条例开展立法调研,听取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7月10日下午,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召开了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财政厅、农业厅、审计厅、法制办相关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就条例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磋商。7月11日上午,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举行第十七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审议。

会议认为,该条例不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违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出的具体规定,建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同时,提出了如下修改建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将条例第十八条修改为:“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土家族公民。”

二、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精神,建议在条例第二十一条前增加“自治县应当正确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三、鉴于自治条例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建议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前增加“经批准,”。

四、鉴于政府性基金的设立需依法报国务院、财政部审批,省以下无批准权限,建议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五款、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基金”修改为“资金”。同时,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精神,建议将条例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自治机关依法设立价格调节基金,适当运用价格调控手段,维护市场稳定。”

五、建议将条例第三十九条中的“上级财政根据政策规定给予支持”修改为“并争取上级财政给予支持”。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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