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布共聚聚甲醛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

24.10.2017  08:23

2017年10月23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61号 公告 ,公布对原产于 韩国泰国马来西亚 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商务部裁定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采取反倾销措施。根据裁定,自2017年10月2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时,应依据裁定所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6.2%-34.9%)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反倾销税。

应国内共聚聚甲醛产业申请,商务部于2016年10月24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发起反倾销调查。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071010、39071090项下。该税则号项下的均聚聚甲醛、改性聚甲醛等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商务部初步裁定原产于泰国的进口双酚A存在倾销
11月9日,商务部公布对原产于泰国的进口双酚A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指出上述产品存在倾销,国内双酚A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对原产于泰国的进口双酚A实施保证金形式的临时反倾销措施。根据裁定,自11月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泰国的双酚A时,应依据裁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10.商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