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堆石酿事故 致人伤亡应担责
2013年8月30日14时30分,被告江某驾驶重型货车由利川市汪营镇往该市忠路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被告邓某正在修建的住宅前时,因绕行邓某在此路段堆放的碎石堆,与相对方向由程某驾驶的中型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程某当场死亡、乘坐在程某车中的牟某(程某之妻)受轻微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邓某未经任何单位批准擅自占用公路堆放碎石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规定,是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今年4月,牟某及其子女向利川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某、邓某及江某货车的挂靠公司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663183.89元。
利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未经任何单位允许,在两端视线不良的道路上堆放碎石妨碍通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邓某答辩认为自己与本次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利川法院一审判决邓某赔偿原告各项合理损失55713.95元。
通过本案审理,法官提醒:无论是城镇还是乡村,人们都纷纷在交通便利的街道或公路边修建房屋,这既方便生活又赋予房屋较大的升值潜力,本是人之常情。但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建房人往往随意占用街道、公路堆放建材,这不仅妨碍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还常会导致车辆碾起飞石伤人及本案这样的大小事故,目前该类案件全国已发生多起,正在建房的广大群众应切实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