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名公职人员上了“老赖榜” 引发社会关注

01.11.2016  21:10




民间有种说法叫做:“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总有些人试图逃避债务!这些人里不仅有“民赖”,“官赖”也不少!

10月28日,恩施州巴东法院对外公布了一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中包含5名公职人员,引发了社会关注。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部分)

1.余世鹏,身份证编号422823198508080430,系巴东县纪委干部,执行标的100000元 。

2.姜启昌,身份证编号422823197507074499,系巴东县东瀼口镇人民政府安监办干部,执行标的50000元。

3.姚厚堂,身份证编号422823196512080936,系巴东县地税局干部,执行标的180000元。

4.蔡世珍,身份证编号422823196201264463,系宜昌海事局通信信息中心巴东工作站职工,执行标的50000元。

5.赵万春,身份证编号42282319710215129X,系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官渡支行职工,执行标的分别为100000元、100000元。

这5名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职人员分别来自巴东县纪委、巴东县东壤口镇人民政府、巴东县地税局、宜昌海事局通信信息中心巴东工作站、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官渡支行。法院对外公布了他们的详细身份信息和执行标的额度。

巴东法院相关负责人说,对于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法院在把他们纳入失信惩戒的同时,将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为一名公职人员,理当在各个方面率先垂范,党员干部代表的是国家和政府的形象,更应该成为整个社会诚信建设的引领者,以诚待人,诚信办事,诚信为官。莫要贪小利而失大节,毁了名声,损了脸面,丢了前程。

如今,湖北针对追究“公职老赖”的行政责任已作了有益探索,各地法院也开展了一次次的“公职老赖”集中执行活动,针对“公职老赖”的紧箍咒越收越紧。

2016年9月,宜昌市秭归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被执行人为政府公职人员的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吴某系宜昌某政府部门的公职人员。2009年,吴某及其丈夫谭某以买船为由向郭某借款20万元,后陆续还款6万余元后迟迟不还余款,法院采取先礼后兵的方式,强制吴某将余款还清。

2014年11月,十堰市竹山法院在竹山县广播电视台和今日竹山网分批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首批被曝光的“老赖”是来自该县28个机关事业单位的40名公职人员。

2013年11月,湖北首批列入全国“黑名单”的失信被执行人中:法人有60人,占25.1%,自然人有179人,占74.9%,自然人中有5人身份显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果很严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院执行部门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还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失信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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