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湖北省公立医院医疗费用总量增幅不得超10%

18.05.2017  03:41

  近日,省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总量增长幅度的通知》,明确指出,全省各市州和部省属医疗机构 2017 年度医疗费用总量增长幅度不得超过10%。

  通知要求,各地各单位要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通过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降低药品和耗材费用占比,优化公立医院收支结构;加强公立医院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建立健全医疗费用监控和公开机制;改革医保支付方式,规范和引导医疗服务行为;逐步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加强疾病防控和健康管理,提高医疗服务体系整体运行效率等方面,实现控制医疗费用总量增长速度的目标任务。

  通知指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从区域和医疗机构两个层面强化费用调控,根据不同地区医疗费用水平和增长幅度以及医院功能定位,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医保基金运行和群众承受能力,分类确定医疗费用总量增长幅度并进行动态调整,各市县卫生计生委要将控费目标分解到县级和二级以上公立医院。

  据介绍,自2016年我省建立了公立医院医疗费用监测及公示制度,全省大部分公立医院门诊、住院病人次均医疗费用等指标逐步降低。此次对公立医院医疗费用总量增长幅度设定指标,旨在进一步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刘曲 周文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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