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正式发布

28.02.2018  11:30

2月13日,湖北省民宗委、湖北省公安厅颁布施行《湖北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作出了更严格的规范。

自国家民委、公安部颁布实施《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后,湖北省严格执行管理办法,依法开展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工作,定期对民族成份变更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对民族成份变更情况进行备案,坚决制止了弄虚作假、变通执行行为,杜绝了个别公民随意、频繁变更子女或本人民族成份现象。

为更好执行《管理办法》,省民宗委和省公安厅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中再次明确公民仅能在二十周岁前变更民族成份,并对申请变更的条件、程序、证明材料进一步细化。公民十八周岁以前,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仅能变更民族成份1次;十八周岁之后,2年内可以申请变更民族成份。

实施细则》对民族成份登记管理作出了更为细致、严格的规定,如对居民户口簿未记载父母子女关系的,明确列举了6种有效证明,最大限度减少证明事项;对错填、误登民族成份的,明确不受年龄限制,由公安机关按照纠错程序予以更正,对旧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已上交的,由公安机关负责查档确认相关信息;明确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的审批权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