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公布第六批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04.07.2014  11:00
 

  近日,省政府核定公布了第六批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和与现有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合并的项目(鄂政发[2014]27号)。其中,第六批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共172处,包括古遗址43处、古墓葬21处、古建筑45处、石窟寺及石刻6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57处,另有8处与前五批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合并。

  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是加强重要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力度的有效手段,也将有力推动全省文化遗产事业发展。1956年至2008年,省政府先后公布了五批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共计826处,对很多文物进行了妥善保护,并使之成为促进历史文化传承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和力量。

  2007年至2011年,根据国务院部署,我省开展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取得丰硕成果,共调查登录不可移动文物36473处,总量由全国第九跃居全国第七,这其中有一批具有较高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亟待保护;同时,近年来,在新农村建设、城镇化建设中,一些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面临被拆除、损毁的风险。为了及时将这些珍贵文物纳入省级文物保护体系之中,经报请省政府同意,2011年以来,省文物局启动实施第六批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工作。根据工作方案,经过地方政府推荐,专家书面审查、集中评审、实地考察、复核,省文物局局长办公会、省文化厅厅长办公会审定等环节,2014年6月,省文化厅遴选了180处(含8处合并项目)上报,并顺利获得省政府核定公布。

  第六批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类型丰富,涵盖了不可移动文物的五大类,并紧密结合我省文物工作实际和时代发展要求,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工业遗产、二十世纪建筑遗产等新型文化遗产的数量相比以前有所增加。

  二是根据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加大了对传统村落、乡土建筑的保护。

  三是首次将水下不可移动文物公布为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加大了对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进一步夯实了我省“四片两区一水一线”的文化遗产保护格局。

  四是配合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部署,如两岸文化交流、与俄罗斯伏尔加河沿岸联邦地区合作等,将相关重要文物公布为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

  第六批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的公布,将使更多优秀的文化遗产得到保护,这对推动文化强省建设、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力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