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事局关于公布未持有有效船舶国籍证书船舶名单的通知

03.05.2016  13:06

各航运企业及船东:

近期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开展未持有有效国籍证书船舶专项清查工作的通知》(海便函[2016]114号)要求对本辖区登记船舶开展清查,经过对船舶登记系统的数据清理,发现下列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已过期失效(见附表,数据来源船舶登记系统,截止时间20160411),请各单位对照附表对本公司所属船舶进行清查,了解船舶休眠成因及船舶现状,落实对所属船舶的安全管理措施,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和《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海船舶〔2010〕61号)的有关规定按下列原则完善相关登记和报备手续:

1.船舶已转让或拆解但未办理注销登记的,船舶所有人应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船舶沉没或灭失但未办理注销登记的,船舶所有人应凭沉船或灭失证明材料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可以提交沉船或灭失声明,由船舶登记机关记载于船舶现状备注栏中。

2.船舶长期停航或拟连续停航超过30天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按停航船舶的有关要求管理船舶,确保停航船舶的安全,并向船籍港海事机构书面报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停航及复航应符合相关规定。

3.仅办理船舶所有权未办理船舶国籍的或船舶因无法取得检验证书而不能办理国籍登记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向船籍港海事机构对船舶现状进行书面说明,船舶所有人应加强对船舶的安全管理。

4、未取得有效国籍登记前船舶不得航行。

请各单位依据附表所示内容了解本单位船舶现状,并将清查情况于2016年5月5日前发至我局船舶监督处邮箱 [email protected] 。联系电话027-82814184

特此通知

附件: 休眠船舶清查.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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