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布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27.05.2015  14:22

5月18日,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和财政部等6部委联合发布了2015年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2015年产的白小麦、红小麦和混合小麦最低收购价格(国标三等,下同)为每市斤1.18元,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1.35元,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1.38元,粳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1.55元,均保持2014年水平不变。执行收购预案的小麦主产区为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执行时间为2015年5月21日至9月30日;早籼稻主产区为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执行时间为2015年7月16日至9月30日;中晚稻(包括中晚籼稻和粳稻)主产区为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辽宁、吉林、黑龙江,执行时间为2015年9月16日至2016年1月31日,辽宁、吉林、黑龙江各向前向后延长1个月。

今年,国家将小麦、早籼稻、中晚稻几大粮食品种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一并印发,今年夏粮收购政策及要求有以下几点变化:

一是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维持上年水平不变。2015年国标三等小麦最低收购价1.18元/斤,维持2014年水平不变,结束了连续7年提高小麦最低收购价的状况。国标三等早籼稻最低收购价1.35元/斤,也保持去年水平。

二是明确了多种收储主体、方式及相关要求。对符合收储库点资质条件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均以委托收储的方式参与收购,不能作为租仓储粮点参与政策性收储。进一步发挥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主导示范作用,非国有粮食企业在提供相应抵押或担保的情况下可以直接作为委托收储企业参与托市收购。支持多元市场主体参与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在委托收储企业仓容不足及对民营企业租仓从严控制的前提下,可以实行租仓收购,租赁社会仓容有关要求按照《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国粮检〔2015〕51号)执行。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三方责任。地方粮食部门、中储粮直属企业、农发行分支机构三方在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职责范围及监管要求上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2014年小麦和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4〕124号)执行。

四是强调了省级人民政府的监管责任。要求地方政府要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监管,督促、协调地方各部门支持和配合中储粮公司开展最低收购价粮食收储工作。

 

 

附:《关于印发2015年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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