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建明: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履职尽责

03.03.2016  13:29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深刻分析国内外环境,明确提出了“十三五”时期我国发展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发展理念和重大举措。1 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作出重要指示,进一步明确了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集中反映了对政法机关的新嘱托、新期待、新要求。检察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主动适应形势新变化和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忠实履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把防控风险、服务发展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着力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十三五”时期,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面临诸多矛盾叠加、风险隐患增多的严峻挑战。习近平总书记在重要指示中突出强调,要把防控风险、服务发展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分析新发展理念对法治建设提出的新要求,深入分析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在法治领域遇到的新问题,有针对性地调整司法重点,改进司法方式,主动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依法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强对新常态下经济领域犯罪活动的分析研判,突出打击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突出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既依法妥善办案,又切实维护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领域专项整治,正确区分金融创新与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的界限。依法惩治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犯罪,维护资本市场运营秩序。切实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尤其在办理房地产、财政、金融等领域案件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风险控制和化解工作。

  落实产权保护法治化要求,平等保护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企业是经济发展的主体,企业有活力经济才有活力。要更加重视平等保护,确保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外资企业“三个平等”,即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坚决防止和制止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对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但仍在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要做到“三个慎重”,即慎重使用拘留、逮捕等人身强制措施,慎重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慎重发布涉企案件新闻信息。

  更加重视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保障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坚持把服务创新发展放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核心位置,高度重视、善于发挥法治对创新的引领、支撑作用。深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工作,加大对反复侵权、恶意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保障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和创新收益。

  加强对大数据时代侵犯知识产权新型犯罪研究,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探索类案监督机制。严肃查办和预防重大科技项目实施、科研平台建设、高新技术企业扶植、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等领域的职务犯罪。

  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开放发展。认真研究拓展发展空间和扩大对外开放的司法需求,保障东、中、西、东北地区“四大板块”协调发展和“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调发展和长江经济带发展“三大战略”重点推进。为中国经济“走出去”提供司法保障,依法惩治涉外贸易往来、直接投资、产业合作、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等领域的犯罪。注重研究办理涉外案件发现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权益保障等薄弱问题,主动提出改进意见。适应对外开放新格局,推进与“一带一路”沿线有关国家加强双边多边司法协助与合作,加强与港澳台司法交流和司法互助。

  下大气力破解难题、补齐短板,着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社会大局稳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前提。习近平总书记在重要指示中突出强调,要下大气力破解难题、补齐短板,提高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水平,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风险挑战,切实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深入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

  依法打击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刑事犯罪。坚决贯彻国家安全法和反恐怖主义法,全力投入严打暴恐活动专项行动,依法严惩暴恐犯罪和资助恐怖活动犯罪,依法惩治制作传播暴恐音视频犯罪。积极参与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惩个人极端犯罪,建立对偷拐骗抢、黄赌毒等犯罪常态化打击整治机制。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电信诈骗、网络投资诈骗等问题,积极投入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促进源头监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实施的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金融诈骗、赌博、传播淫秽信息等犯罪,净化网络空间、维护网络安全。

  健全检察环节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深入贯彻《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健全涉检信访风险防范评估预警机制,落实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制度,依法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明确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引导当事人和解的条件、范围、程序。完善检调对接制度,对符合当事人和解法定条件的公诉案件、当事人有和解意愿且具备和解条件的民事申诉案件,引导当事人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根据调解情况依法作出相应处理。稳步探索律师代理申诉制度,共同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促进化解积案。

  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全面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加强机构建设和专业化建设,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结合司法办案,积极参与对学校、医院、人流密集场所等重点领域的治安防控,积极参与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良行为青少年、刑满释放人员的服务管理,加大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力度,最大限度降低社会风险。认真落实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推动法治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扩大法治教育覆盖面,增强法治教育吸引力。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根本立场。习近平总书记在重要指示中突出强调,政法机关要履行好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在检察工作中落实这一要求,就是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把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从严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深入开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对食品药品领域的犯罪零容忍,从快批捕起诉,确保人民群众吃得放心、用药安全。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促进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建设。严肃查办和积极预防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失职渎职犯罪,深入分析案件暴露出的监管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促进源头治理。

  切实保障脱贫攻坚战略实施。深入贯彻中央扶贫工作会议精神,既积极参与定点扶贫等工作,又依法履行检察职能,保障和促进中央各项扶贫开发政策的落实。针对扶贫领域重大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环节中“雁过拔毛”“跑冒滴漏”问题,高检院将与国务院扶贫办联合部署开展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严肃查办和积极预防虚报冒领、截留私分、挥霍浪费扶贫资金的职务犯罪,确保扶贫资金安全。

  依法严惩安全生产领域犯罪。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积极参与危化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等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攻坚战,进一步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危害安全生产犯罪的惩治力度。加强对危害安全生产犯罪的立案监督和审判监督,坚决纠正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以轻缓刑代替实刑现象。完善同步介入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机制,加强执法司法协作,严肃查处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结合办案加强安全生产法治教育,促进安全监管和风险防范。

  强化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检察机关要以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为抓手,加大对严重污染水源、大气、土壤等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对环境资源监管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稳步推进环境公益诉讼试点,促进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坚决查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环境污染防治等环节不作为、乱作为的职务犯罪案件,推动完善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在依法办案的同时,重视提出检察建议,推动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加强与环境资源监管执法部门的衔接,完善信息交流反馈、重大案件通报等机制,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各项举措的落实。

  加强对司法权力的法律监督,着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要完善对权利的司法保障、对权力的司法监督。习近平总书记在重要指示中突出强调,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深入贯彻修改后的三大诉讼法,有针对性地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健全严防冤错案件的制度机制。冤错案件不仅严重侵犯公民权利、自由乃至生命,而且会引发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社会公正的质疑。检察机关要从理念、制度层面深刻反思近年来监督纠正的冤错案件,特别是要深刻总结检察环节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严重教训,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纠防冤错案件长效机制。健全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制度,对一些当地纠正难、阻力大的案件可交由其他地方办理。对从办案和申诉中发现可能存在错误的案件,既规范监督、理性监督,又敢于监督、依法监督,不拖延不推诿,实事求是、敢于纠错。

  坚决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突出问题。要紧紧抓住执法司法环节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大对有案不立、有罪不究、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的监督纠正力度;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制度,加强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加强刑事司法领域人权保障;加强刑罚交付执行监督,部署开展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强化民事诉讼活动法律监督,重点加强对虚假诉讼、违法调解、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违法执行的监督;加强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特别是对行政案件立案环节和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环节的监督。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查处司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职务犯罪,纯洁司法队伍。

  (原载于2016年第5期《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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