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意见

08.10.2014  12:32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商务、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人民银行、国资、国税、地税、银监、保监、质监部门:

为加快建设高效畅通、安全规范、竞争有序的全省农产品市场体系,助推“建成支点,走在前列”,根据《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建发[2014]6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三次、四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落实省委1号文件部署,按照“落实政策、改革创新、加快发展”的思路,以增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公益性、高效性和稳定性为主线,以强化流通基础设施建设为支撑,以创新流通方式为载体,以推动流通标准应用为突破,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加快培育农产品市场流通主体,集成流通科技进步的新型驱动力,加快推进农产品流通链条建设,畅通流通渠道,完善流通网络和制度建设,全面推进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

二、发展目标。 通过5-8年的努力,建立健全统一大市场基础机制,培育农产品市场流通主体,优化农产品市场体系架构,提升农产品市场功能,规范农产品市场秩序,初步建立起以功能集聚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为中心,以绿色便捷的农产品零售市场为基础,以高效规范的电子商务等新型市场为重要补充,有形和无形市场相结合、产地和销地市场相匹配,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业态多元、互动高效的湖北特色农产品市场体系。

三、强化规划引领作用。 由省商务厅牵头,按照优化整合存量、适度控制增量的原则,结合我省人口规模和布局、既有农产品市场基础、服务半径、资源禀赋、产业结构、产销区分布和交通条件等因素,制定与全国农产品市场发展规划相衔接的湖北省农产品市场体系发展规划,合理布局我省农产品市场基础设施,在我省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和集中生产基地,规划建设全国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现代流通和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综合示范区,农产品跨区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示范区、省级骨干农产品批发市场和一批农村田头的产地市场。各市(州)要结合本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加快制定与省级规划相衔接的本地区农产品市场发展规划,完善农产品市场骨干网络。各市(州)要完善规划委员会,按照城乡总体规划要求,在制定商业网点规划的基础上,创新发展理念,与住建、规划等部门密切配合,统筹规划农产品产地、销地、集散地批发市场,将农产品零售市场作为新建居民小区的公益配套建设纳入城市控制性详规,将农产品产地集配中心和田头市场纳入村镇规划,完善各具特色的区域性农产品市场网络。农产品市场发展规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农产品市场用途。

四、强化农产品市场骨干网络建设。 加强以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为骨干、覆盖全省的市场流通网络建设。在全省重要流通节点和优势农产品区域,推动农产品批发市场、物流中心建设或升级改造,重点建设好国家级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提升市场功能,加快建设一批具有品牌效应的农产品集散中心、价格形成中心、物流加工配送中心和国际农产品展销中心。重点加强综合集配中心、冷链物流、废弃物处理和信息化等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建设销地综合性加工配送中心、产地集配中心和田头市场,提升农产品流通“最后一公里”和上市“最初一公里”组织化水平。

五、推动零售市场多元化发展。 强化“菜篮子”市(县)长负责制,将农产品市场规划建设落实情况纳入考核机制。要建立与市场发展相适应的菜市场管理机构。改进产销区域联动制度,以区域保障为主,搞活品种调剂流通,优化“菜篮子”供应保障模式。支持和鼓励“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农产品供应会员制的物流配送和直供直销等流通模式。积极发展菜市场、生鲜超市、便民菜店、平价商店、社区电商直通车等多种零售业态,推动连锁经营。应将新建居民小区的菜市场作为公益性配套设施纳入建设规划。

六、积极推进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 加大政府投入,强化政策扶持,加快建设改造一批能够长期稳定提供成本价或微利公共服务,具有稳定市场价格、保障市场供应和食品安全等功能的公益性农产品市场。支持政策应更多向国有、集体等承担公益性职能的市场倾斜,鼓励国有、集体资本回购农产品市场。对享受政策扶持的农产品市场,逐步建立农产品市场发挥公益性功能的刚性约束机制。完善国有企业业绩考核机制,支持国有企业参与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开展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试点,在体制机制、法规政策、规划建设、市场监管等方面先行先试,总结成功经验,逐步向全省推广。

七、增强市场培育现代流通企业能力。 加快完善农产品批发市场制度建设,着力健全体系架构和营运管理机制,创新农产品批发市场服务模式,搭建多层次的生产性及生活性服务平台,增强市场服务及培育现代批发商及相关企业的能力,促进各类流通主体协同发展。加快培育农产品综合加工配送企业和第三方冷链物流企业。鼓励市场与批发商合作共建农产品流通产业链,建立市场培育和稳定现代批发商的长效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积极培育农产品批发商联合体,提高流通组织化程度。

八、促进新型流通主体发展。 鼓励有条件的主产区市、县探索推行农产品委托交易,通过政策引导,建立发展委托交易的体制和机制,促进农民合理分享流通增值收益。加快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经纪人队伍、经销商、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者、农产品流通企业及市场流通服务企业在内的流通主体队伍,支持新型流通主体充分利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平台,拓宽委托交易的渠道,提高主体在市场中的竞争地位与竞争能力。鼓励主销区市(州)建立产销合作基金,支持批发商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合作,发展订单农业。

九、加快培育发展农产品现代物流业。 鼓励支持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延伸产业链,坚持以“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原则,积极参与农产品市场建设。应用现代流通理念,创新流通方式,加快专业化农产品物流企业的发展,推动交通、运输、货运代理、仓储、综合加工配送、第三方冷链物流等专业性国有企业整合资源,构建以物流企业为基础,物流配送中心为节点,布局结构合理、运输畅达高效的农产品现代物流体系。

十、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 农产品电子商务是有形市场的重要补充,把农产品电子商务作为重要战略制高点,积极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示范培育工作。要通过市场化与信息化、网络化结合,实现市场交易方式、市场形态、市场空间和市场模式的不断创新;建立健全市场信用体系,保障网络交易安全;加快引进电子商务专业人才,为农产品电子商务提供人才支撑;建立完善的市场资金结算系统和第三方物流配送系统,推进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的互促共荣。鼓励农产品流通主体充分利用“淘宝网·特色中国湖北馆”等省内外电商平台,积极发展县域服务驱动型、特色品牌营销型等多元化的农产品电子商务模式。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流通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合作社联盟,依托生鲜加工配送中心或依托产地集配中心和田头市场,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产销一体化经营。鼓励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强强联合,利用物联网、移动互联、卫星定位等信息技术,在大中城市居民小区,推广无人交付式电子菜箱,将鲜活农产品送进千家万户。加强农产品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涉农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农产品品牌化、标准化、规模化经营。

十一、建设互联互通的信息化体系。 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化提升工程,完善信息化管理系统,推广电子结算系统。依托农产品批发市场及多种类型农产品流通主体,整合各类涉农信息服务资源,构建覆盖生产、流通、消费的多层次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促进农产品流通节点交易数据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支持引导农产品市场积极参与农产品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实现来源可追、去向可查、责任可究。

十二、提高农产品冷链流通率。 支持农产品产地预冷、初加工、储存设施建设,将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冷链设施列入流通基础设施指导目录。培育重点品种农产品冷链物流集散中心,形成一批具有集中采购和跨区域配送能力的农产品低温配送和处理中心。开展农产品冷链示范工程,支持流通企业整合上游生产和下游营销资源,促进农产品冷链与供应链、物联网、互联网的协同发展。

十三、提升流通标准化水平。 强化农产品流通标准体系建设,重点推进等级及包装标识标准化。支持龙头企业结合品牌建设推进产品标准化。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设立标准化销售专区。支持农产品仓储、转运设施和运输工具标准化改造。鼓励应用射频、卫星定位系统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市场装备水平。推动绿色循环技术标准化应用,提升农产品市场节能减排水平。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展环境及质量体系认证。鼓励一些基础较好,标准化意识较强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按照《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19575-2004)要求进行升级,并向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转型发展,带动农户生产,形成产供销“一条龙”的供应链,建立全省统一的农产品市场体系。

十四、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积极争取国家相关政策和资金支持,各地应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推动作用,统筹支持服务业发展等方面的相关资金,调整投入结构,创新支持方式,引导带动银行、保险等社会资本加大对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

十五、落实完善税收政策。 落实完善有利于农产品市场和批发商发展的税收政策。对于专门经营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使用电子结算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及批发商,符合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加强宏观信贷政策指导,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开展农产品仓储设施抵押、订单、仓单质押贷款等多种信贷产品和“农产品流通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专业大户”等供应链融资模式,拓宽农产品市场抵押担保范围。鼓励农产品流通企业积极开展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产品流通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区域集优债券,支持风险投资基金投资处于种子期、创建期的农产品流通企业,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上市进行股权融资。支持大型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提供贷款、承兑、保函、信用证、财务顾问、银团融资和新型债务融资工具承销等方式促进农产品市场建设和农产品流通企业发展。积极支持融资担保公司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及商户提供担保增信服务,培育优质农产品流通主体。联通农产品批发市场电子结算系统与银行结算系统,并鼓励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商户银行卡刷卡手续费采取优惠措施。

十七、加大用地保障力度。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安排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规模、布局,优先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合理保障符合农产品市场发展规划的市场用地供应。结合全省“四化同步”示范乡镇试点、城乡一体化综合改革试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在新建项目区内合理安排一定比例的农产品市场用地,对符合农产品市场发展规划的市场用地纳入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为农产品市场用地提供优质高效的用地服务。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兴办农产品市场。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协议方式供地。结合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改革试点工作安排,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兴办农产品市场。加强城乡规划与农产品市场规划的协调与衔接,在规划各层次予以对接和落实。严格规划实施管理,做好农产品零售市场规划建设的监管工作,切实保证农产品零售市场与新建小区配套同步规划建设。在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审查过程中,将农产品零售市场作为配套商贸服务设施考虑。在镇村规划编制中,把农产品产地集配中心和田头市场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注重实效,积极推动农产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十八、加大运输保障力度。 保障农产品运输的便利性,继续执行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的优惠政策。利用科技手段提高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检测效率,严厉打击假冒等违法行为,确保绿色通道的高效便捷通行。保障鲜活农产品配送车辆在城区便利通行和停靠。鼓励使用专用运输车辆进行鲜活农产品运输。在规划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时,尽量将农产品配送网点建设与交通农村路网建设布局对接,最大限度方便农产品配送。

十九、 建立农产品市场信用体系。 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农产品市场信用认证和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实现全省性农产品批发市场信用信息共享。依法征集市场主体开展交易、经营产品质量、违法违规处理情况及其他信用信息,形成“黑名单”和“红名单”制度,引导经销商诚信守法经营。

二十、完善农产品市场监管体系。 将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作为发展现代农业、促农增收的重要领域,综合运用自律、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建立多部门联动的市场监管工作机制,着力清除农产品市场壁垒,重点打击通过不正当竞争抢占市场和垄断、控制市场交易等行为。对在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加大安全审查和跟踪力度。建立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充分发挥媒体、群众等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打造“社会防火墙”。

二十一、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大力支持农产品市场体系相关协会的创建和发展。将行业协会作为加强和改善农产品市场行业管理的重要支撑,指导行业协会建立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加大政府向行业协会购买公共服务的力度,支持行业协会参与行业调查统计、公共信息服务、产销衔接促进、标准化推进和促进人才、技术培训与交流等工作。发挥行业协会优势,推进农产品市场跨区域交流与合作。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由各个职能部门组成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指导、统筹协调解决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商务部门负责牵头制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开展督办检查。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加强领导,强化督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