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国红色旅游国际合作创建区申报工作的通知

02.09.2015  02:46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旅游局(委):

  为贯彻落实“515”战略部署,务实推进红色旅游国际合作与交流,引导和规范红色旅游国际化发展,国家旅游局决定开展全国红色旅游国际合作创建区工作。根据《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红色旅游国际合作创建区工作的通知》(旅办发[2015]203号)精神,现就我省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

开展红色旅游国际合作创建区工作,有助于加强我省红色旅游与世界联系,丰富红色旅游国际合作交流的内涵,实现红色旅游的延伸与优势构筑,开辟红色旅游创新发展的新天地。省旅游局高度重视全国红色旅游国际合作创建区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积极组织申报,力争评定一批国际合作交流基础较好、红色旅游资源富集的“全国红色旅游国际合作创建区”。

二、条件要求

(一)国际合作交流基础较好。创建区域在对接国际交往友好城市、合作开展国际交流项目、共同举办旅游文化(节事)活动、合作进行游客互送等方面已开展或准备开展合作或洽谈;与一国或多国已建立旅游合作交流框架机制或意向。

(二)红色旅游资源富集。创建区域至少要具有1个全国红色旅游经典景区,红色旅游与其它旅游融合发展形成复合产品。

(三)基础接待设施完备。创建区域至少具备1家有国际水准的高品质酒店;旅游交通便利,道路交通和景区标示规范、醒目。

(四)重视红色旅游国际化人才培养和储备。创建区域要注重境外游客的文化差异,注重红色旅游国际化人才培养和储备,具有一定的掌握外语语种的工作人员和国际合作交流的人才优势。

(五)创建工作环境良好。创建区域所在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全国红色旅游国际合作创建区工作,在政策、人员、资金等方面有长效保障机制。

(六)旅游文明安全。创建区域社会治安秩序良好,公共服务设施齐全,3年内无重大旅游安全事故。

三、创建程序

(一)自愿申报。申报工作由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向省旅游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包括资源优势(对照条件要求逐条整理)、工作方案等。

(二)评选推荐。省旅游局将对申报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优中选优,积极向国家旅游局推荐,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三)专家评审。国家旅游局收到相关文件后,由全国红办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报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开展实地调研,提出评审意见。

(四)公示与授牌。全国红办综合考虑工作需要、实际条件、专家评审组意见等提出意见,报请国家旅游局审批,对合格者颁发证书和标牌。

(五)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全国红办会同省旅游局每两年对全国红色旅游国际合作创建区开展一次专项评估,对发展缓慢、先行先试作用发挥不够明显的,予以整改通报或取消称号。

四、有关要求

(一)增强责任意识。各地要增强责任意识,在推进红色旅游国际合作交流过程中,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服务国家战略,围绕国家利益、用好国家政策,把全国红色旅游国际合作创建区工作作为红色旅游创新发展的重点来抓。

(二)加强内控体系建设。红色旅游国际合作创建区影响力大、关注度高、不可控因素多,严控风险,防止出现有损国家形象的问题,是红色旅游国际化必须守住的底线。各地要对创建区域的国际合作交流对象、文化背景、合作交流内容、发展前景等要素认真评估,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切实把红色旅游国际合作创建区打造成旅游产业的新名片。

(三)报送要求。请各地各单位将申报资料于9月15日前报省旅游局,并将电子版注明地区发送至邮箱:[email protected]。联系人: 张婷婷,联系电话:(027)87124830。

 

                                             

                                                          湖北省旅游局办公室

                                                            201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