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梁换柱”克隆身份信息 利用支付宝转账窃财获刑

18.09.2015  14:28

              近日,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卿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三年六个月人民币20000元。

              2014年10月29日,被告人王某利用从网络上购买的被害人万某的信息资料,办理了一张万某的假身份证。随后,被告人卿某持该假身份证到汉川市分水镇80号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合作营业厅补办被害人万某的手机卡并利用补办的手机卡号通过网络注册了“支付宝”账号,同时将被害人万某(卡号62×××32)的工商银行卡添加到“支付宝”支付。随后,两被告人利用“支付宝”的转账功能,将万某工商银行卡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34900元转到以被害人名义注册的“支付宝”账户内,随后通过“支付宝”支付汇入二被告人所控制的银行卡账户内。后两被告人于当晚赶至武汉市,通过中国银行武汉市汉阳微湖支行的ATM机取出人民币34900元。

              2014年10月底至12月初期间,两被告以同样的方式数次将十多名被害人工商银行卡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26300元转到以被害人名义注册的“支付宝”账户内,随后将其中的50100元人民币通过“支付宝”支付汇入两被告人所控制的银行卡账户内并通过“ATM”机取出供两人挥霍。

              孝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卿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以非法方法获取被害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多次通过“支付宝”支付,将被害人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26300元转走的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对被告人王正伍、卿四前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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