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忘记抽卡被人取走3000元 警方称属非法侵占

22.07.2015  10:53

  武汉晚报讯(记者万凌 实习生张晴晴)取款后将银行卡遗忘在ATM机内,被他人取走3000元,失主到派出所报警,却被告知无法立案。昨天,外籍务工人员杨女士致电武汉晚报新闻热线82333333求助。

  杨女士是江西人,在汉口花桥的一家餐馆做促销。15日晚上,杨女士在一家银行三眼桥支行的ATM机上跨行取款300元,直到半夜才回家。这时,她才注意到手机上有两条来自银行的微信,提醒她当晚9点14分和9点15分分别取款300元和3000元。杨女士发现,自己没有把银行卡从ATM机的卡槽里退出来。次日,杨女士到银行附近花桥派出所报警,想请民警出面调阅视频监控,而民警称是由于她的过失造成卡内现金损失,只能自己去调阅,但银行方面坚持民警才有权调阅视频。杨女士说,她在餐馆打工每月只能赚2400元,上个月连续加班老板才发了3000元,孩子上学需要钱,老公的收入也不高。

  昨天,武汉晚报记者陪同杨女士来到花桥派出所,李所长和负责刑侦的袁队长回应了“不予立案”的原因:《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属于侵占罪,“侵占罪是自诉案件,公安机关无权取证。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的肖建斌律师认为,此案应属于盗窃。他分析,如果失主的银行卡遗忘在ATM机上被他人拾到不还,或者失主把取出的现金遗忘在ATM机上被他人拿走,那么后来者的行为属于非法侵占。杨女士的案子中,后来者是直接操作取款,既有侵占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又有操作取款的主观能动性,而且金额超过1000元,应定性为盗窃。

(见习编辑:陈佳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