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省级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和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受理工作的通知

17.04.2015  11:05

       

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 2015年

省级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和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 认定受理工作的通知

 

鄂粮办[2015]16号

 

各市、州、县粮食局及有关单位:

按照《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办法》(鄂粮规[2014]3号)和《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国粮办展[2015]69号)的要求,湖北省省级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和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受理工作将于2014年5月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工作

(一)受理时间

申请企业于2015年5月25日至29日向湖北省粮食局提交2015年省级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申报材料。

(二)相关要求

1 .申请条件要求

申请省级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的企业,必须具备《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条件,具体标准按《湖北省省级储备粮(油)承储条件认定审核标准》执行。

2 .申报材料的制作要求

申请企业应按照《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办法》第七条的有关要求,使用《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申请表》规范格式制作申报材料(表格电子版在省粮食局网站仓储管理栏目内下载,不能使用“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申请系统”软件制作)。申报材料内所有表格和附件,均要求加盖企业公章。表格中企业负责人签字处,必须是负责人手签原件,不得使用影印件。

3 .申报要求

申请企业需在受理时限内,将申报材料纸质版(1份)和电子版一并报送省粮食局仓储处,逾期概不受理。省粮食局将在受理时间结束后对申请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审核、现场核查。申请企业应将申报材料中涉及的相关原件集中管理,提前做好接受核查的准备。

二、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受理工作

2015年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受理工作包括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新申请或补充申请(以下简称“资格申请”)、现有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在2015年到期的企业延续申请(以下简称“资格延续申请”)以及2015年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变更申请(以下简称“资格变更申请”)工作等。

(一)申请受理时间

我省2015年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预受理时间从2015年4月16日起,企业可通过“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申请系统”进行预约申请。资格申请、资格延续申请、资格变更申请正式受理时间为2015年5月18日至5月22日,申请企业需向省粮食局正式提交资格申请、资格延续申请或资格变更申报材料,过期概不受理。

(二)受理分工

2015年受理分工同上年,由省粮食局负责本省辖区内企业(包括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等中央企业的所属企业)的申请受理、初审等工作。

(三)申请受理范围

本次资格申请受理范围为国有粮食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资格延续申请受理范围为现有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在2015年到期的企业,上述企业初次取得资格后通过补充申请获得资格的仓房(油罐)可以在本次一并提出资格延续申请。资格变更申请受理范围为所有取得代储资格的企业。

(四)申请材料要求

资格申请企业应向省粮食局提供申请材料,具体要求详见《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国粮办展[2015]69号)。

湖北省省级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和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由省粮食局仓储处负责受理。

地  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华路34号。

联系人:廖超频、丁乐民,电话:027-88876720(传真),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1.湖北省省级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申请表(粮食类)

2.湖北省省级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申请表(油脂类)

3.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表

4.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变更报告表

 

 

 

                                                              湖北省粮食局办公室

                                                                      201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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