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规定动作”夯实人大监督基石

07.08.2015  19:35
      依法监督是人大工作的重要内容,监督效果一定程度上是衡量某地人大工作成效的主要指标。因此,为强化监督实效,地方各级人大在不断加大监督力度的同时,也在努力完善和创新监督方式,力求以方式创新实现监督给力。

如果说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开展询问、质询和进行特定问题调查等是人大监督的“规定动作”,那么组织专题询问、实施工作评议等可视为人大创新监督的“自选动作”。 从实践来看,近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运用较多的监督创新有专题询问、工作评议、发出审议意见书等,大部分也都取得了较好的监督效果。以专题询问为例,这种针对某项专门工作进行的询问,内容从宽泛转为具体,言辞少了温和多了尖锐,在暴露问题追问缘由的同时,更关注问题的解决,其效力通常也更为明显。正因如此,专题询问受到地方人大常委会青睐,也得到了群众的肯定和支持。然而,也有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开展专题询问时把询问变成了 “开卷考试”,不但没能起到预期的监督效果,还让人大监督沾染上走形式的嫌疑,对这种形式监督,群众也颇有微词。

其实,人大监督的形式本身无优劣之分,只有运用之差别,只要运用得当,即便是常规监督方式也能取得良好监督效果。倘若只是过多关注形式上创新,片面地把形式创新当作监督工作亮点,却不考虑和验证监督效果,那么监督创新就失去其本身意义。

任何创新都源于坚实的基础,人大监督创新也不例外。但实际工作中,人大监督的力度、重点和效果等显然离法律对人大监督的自身定位和群众的期待还有相当的差距。法律明文规定的人大监督的各种形式除了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组织代表视察、受理群众申诉和意见、询问等在人大监督实践中运用较多外,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同样为法律认可且更有力的刚性手段却被束之高阁!一方面是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意识不断增强,要求加大监督力度的呼声不断高涨;另一方面是人大法定监督形式没有得到充分运用,人大监督职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面对这些矛盾,必须进一步夯实人大监督基石绝非是一句谦虚之词,而是在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常态下的趋势所在!

有效实施监督是人大工作的重中之重,人大理应充分运用法律规定的各种监督形式,实现监督手段的多样化和刚性化。这就要求人大在行使法定职权时不应只局限于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组织视察调研等常规方式,而是要克服人大监督的重重顾虑,能够针对不同情况敢于和善于采取相应方式有效监督,秉持公心大胆监督,真正激活长期以来搁置不用的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罢免等刚性监督手段,切实把人大监督的“规定动作”做全做好。只有在人大监督的“规定动作”得以充分施展和切实发挥效力的基础上,逐步探索新的监督方式,开展监督“自选动作”,才有可能为完善人大监督形式“添砖加瓦”,为进一步强化人大监督效果增光添彩。(十堰市郧阳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姜文静)

责任编辑:陈维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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