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央编办:分类定位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

10.01.2017  18:34

  本报讯 财政部、中央编办日前就《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改革的总体目标以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为重点、以2020年为时间节点,充分考虑了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在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中的分类定位。

  《意见》明确,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既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也不属于承接主体,不得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尚未分类的事业单位,待明确分类后按上述定位实施改革。

  为什么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既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也不属于承接主体?财政部、中央编办有关负责人解释说,根据现行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因此,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强调其行政职能属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其功能定位是负责直接提供特定领域公共公益服务的主体,与行政机关性质不同,不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从承接主体角度看,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事业单位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根据其正常业务需要,财政给予经费保障。因此,作为政府举办并保障经费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应当全力履行好政府赋予的公共服务职责。如果允许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不利于其集中精力履行好政府赋予的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职责。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现有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因能力不足等原因,暂时难以满足相关公共服务需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相关服务作为补充。

  按照《意见》要求,2020年底前,凡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应当将财政拨款方式改为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可以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委托给事业单位并实行合同化管理。积极推进采用竞争择优方式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逐步减少向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直接委托的购买服务事项。

  对此,财政部、中央编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的是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不适宜完全由市场配置资源,政府负有根据其财务收支状况,给予财政经费补助的责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是提供相关领域公共公益服务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在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时,需要给予必要的支持政策,既利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改革顺利推进,也利于原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的公共服务得到稳定供给。

  需要强调的是,实行直接委托只是推进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阶段性措施,具体实施中,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要把握好改革的力度和节奏,统筹制定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具体步骤,坚持有序推进、稳健操作,防止急于求成,出现执行政策走样。二是在将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财政拨款改为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要协调推进事业单位内部机制改革,防止“换汤不换药”,简单将财政拨款改为直接委托购买,或借用政府购买服务名义扩大事业单位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