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 债权人可以这样防范

01.09.2020  15:45

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当事人通过提起诉讼虽打赢了官司,后来却因对方转移、隐匿财产等而使执行陷入困境。怎样才能不让自己的权益受损,作为债权人可通过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甲某(化名) 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乙某(化名)提出借款,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借款借据》,乙某通过转账方式向甲某借款35万元,并且丙某(化名)为甲某的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甲某、丙某均怠于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为防止甲某、丙某转移财产,保证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近日乙某向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甲某、丙某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且案外人丁某(化名)自愿用其所有的一辆小型轿车为乙某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荆州区法院经审查认为,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裁定如下:冻结甲某、丙某所有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担保人丁某所有的小型轿车。

慑于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甲某、丙某积极偿还了乙某的借款。为此,乙某再次向荆州区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甲某、丙某的财产保全,经审查后依法裁定解除了该案的保全措施。

法官提醒

在民事经济活动中,一方当事人不按约履行义务的情形时有发生,另一方当事人可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但为了防止被告逃避债务恶意转移财产,保障原告胜诉权益得以实现,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保全制度。保全制度是指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措施,以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的制度。

当事人因情况紧急,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此外,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若当事人已先行提起诉讼,同时存在“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情形时,主要是指转移、转让、隐匿、毁损或抽逃资金逃避义务等行为,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来源:荆州法院 责任编辑:陈群安 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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