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摩托醉驾撞人获刑 借车者也担民事赔偿

25.10.2016  02:03

        好心借摩托给别人骑,不料却酒后撞伤人,借车者岳某至今后悔不已。10月21日,从谷城县法院获悉,判决肇事者可某入狱18个,借车者岳某与肇事者一同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2015年9月26日下午,被告人可某到岳某家,借用摩托车,岳某将其哥哥寄放在其家中的无号牌轻便摩托车借给被告人可某使用。当晚岳某请可某等人在石花一酒店吃晚饭。四人喝完酒后,当晚22时30分许,被告人可某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从谷城石花镇行至老君台社区路段,将在路边行走的文某撞倒致伤,可某即拨打120救护电话,并与伤者家属将文某送至当地医院治疗,因伤情严重后转至县医院。经法医学鉴定,文某三级脑外伤,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同年9月29日,经襄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可某为醉酒后驾车。2015年10月23日,谷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可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系酒后驾驶机动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伤者文某无责。

        谷城法院认为,被告人可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驾驶资格证且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根据有关规定,认定伤者文某所花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84158元。附带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明知可某饮酒不能驾驶摩托车,其作为车辆管理人未尽到劝阻和应尽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照刑法、道路交通法等有关规定,被告人可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可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文某各项经济损失由被告人可某赔偿85%,即156534元,岳某赔偿15%,即27623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

湖北举办线上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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