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借名"或"租牌"买车引发案件逐年上升

23.10.2014  10:59

  自从上牌摇号以来,为了买车,不少人挖空了心思,其中“成功率”最高的当属“借名”买车或“租牌”买车,然而因此也引发了不少纠纷,不是买车人车财两空,就是出借人、出租人跟着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市二中院昨天发布的调研报告显示,自本市实行上牌摇号新政后,该院已经审理了13起相关案件,且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借名”买车,就是拍到车牌号的人出借名字(身份),实际买车人借用其名义买车或者说借用其指标;“租牌”买车的手段一般是双方签订“阴阳合同”,车辆登记人以租车的名义把车辆或车牌以极低的价格租给实际买车人使用,同时签订一份约定车辆所有权及责任承担的协议,证实车辆实际归买车人所有。

  “案件纠纷主要集中在两点:登记人反悔,起诉向买车人要车;出事故,买车人把责任推给登记人。”执行二庭庭长助理詹同介绍,实践中,实际买车人一般占有和使用车辆,但如果登记人居心不良,可能在收到“购车款”后,告到法院,要求买车人返还车辆。“购车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行驶证等,都是登记人的名字,在这些有力证据的支持下,法院一般会判决登记人获得车辆。”这意味着,买车人面临着车财两空的危险。还有一种情况,虽然登记人没有索要车辆,但是登记人出现财务问题,面临法院执行,那么其名下的车辆也在执行范围,实际买车人不能凭“租牌”协议等抗拒法院执行。

  登记人承担的风险也不比买车人小。车子一上路,就有可能发生交通意外,而根据法律规定,车辆所有人、使用人都是车辆运行的支配者,因此,如发生交通事故,两者应承担连带的损害赔偿责任,即买车人赔不起或不愿赔,登记人要先行赔偿受害人。虽然登记人和买车人可能签订了有关责任划分的协议,但“借名”或“租牌”买车的行为本身就违反公共政策,相关约定应属无效,更不能对抗第三人。(记者 高健 通讯员 周祖继 王要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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