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 贪心外甥坑了“放心”舅

25.11.2015  16:23

          近日,来凤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4年7月23日,宋某与其外甥李某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取款,宋某因不会操作ATM机,便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李某让其代为取款,并将银行卡的密码告诉了李某。李某通过ATM机取出现金人民币1000元后交给了宋某,但未将该银行卡返还给宋某,宋某也忘记索要自己的银行卡。同年8月11日,李某认为宋某应该已经忘记银行卡还在他这里,便意欲将其卡中剩余款项占为己有。当日上午9时许,李某持该卡到湖南省龙山县,分五次将卡中款项30862元取走。李某将取得的现金存放于自己家中,后陆续用掉人民币1162元。2014年9月14日,宋某到来凤县公安局报案并陈述了相关情况,李某经传唤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主动退还其舅舅人民币29700元,并得到了宋某的谅解。

  来凤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冒领他人储蓄卡中钱财的行为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法庭鉴于其自首、退赃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信用卡诈骗罪包括四种情形: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的。根据该司法解释,骗取财物“数额较大”指的是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情况。刑法中的“信用卡”,并不局限于我们日常生活中所理解的信用卡。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比如转账卡、储蓄卡等),都属于刑法所规定的信用卡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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