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04.03.2015  12:59

  对重度痛经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可以给予1至2天休息;女职工较为集中且超过100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3月3日,《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发布。

  《办法》除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基本权益外,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对月经期间女职工予以劳动保护。比如:处于经期时,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女职工应当视具体情况适当安排工间休息。此外,经用人单位认可的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或月经过多而不能正常工作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可以给予1至2天休息。

  此外,对于更年期女职工,《办法》亦规定,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征不能适应工作时,用人单位应根据其认可的医疗机构的证明,与女职工协商调整其工作岗位。

  针对女职工产假休假时长和休假期间的工资发放问题,《办法》作了详细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12周流产的,给予30天产假;怀孕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的,给予45天产假;怀孕28周以上引产的,给予98天产假;正常分娩的,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办法》同时规定,职工在产假、护理假和计划生育假期间,应视同出勤,工资照发,福利不变。

  根据该《办法》,女职工较为集中且超过100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冲洗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此外,对于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加强工作场所的防范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受到性骚扰的女职工有权向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乔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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