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孩子不应靠限制父母离婚

03.03.2015  13:15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民革中央将提交提案,建议修订《婚姻法》,完善婚姻登记程序,审慎办理离婚登记:“有10周岁以下子女的当事人,不适用协议离婚;有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协议离婚前须让子女表达其真实的意愿。”(3月2日央广消息)

  民革中央的这份提案,显然具有良好的初衷,目的在于通过限制父母离婚,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然而,建言献策仅有良好初衷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权衡各种利弊,以免顾此失彼、兴一利生一弊。为了保护孩子而限制父母离婚,其中至少包括两方面的利弊权衡问题。

  一是保护未成年人与保护婚姻自由如何取舍。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这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不仅被写入《婚姻法》,而且被写入《宪法》。禁止有10周岁以下子女的夫妇协议离婚,即使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但人们婚姻自由的基本权利却因此遭到损害。保护未成年人固然很重要,但保护婚姻自由也很重要。我们不能顾此失彼,不能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而置成年人的基本权利于不顾。

  其实,法律上之所以规定人们享有婚姻自由权,正是基于“两利相权取其重”或“两弊相权取其轻”的考量——相比剥夺人们婚姻自由权所造成的种种恶果和悲剧,我们宁肯忍受离婚自由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是限制离婚与离婚自由,哪个对孩子更有利。应当承认,父母离婚确实会对很多孩子造成伤害,但话说回来,强行禁止父母离婚就真的对孩子有利吗?恐怕未必。强扭的瓜不甜,当夫妻感情破裂无以维系,还把他们强行捆绑在一起,对夫妻双方而言是痛苦的,对孩子而言也是不幸的。

  这说明,禁止有10周岁以下子女的夫妇协议离婚,初衷虽好,但很可能“好心办坏事”——可能给一些孩子造成更大的伤害。

  实际上,父母都是爱自己孩子的,当夫妻感情破裂,有些人选择离婚也好,有些人选择隐忍也罢,每个人都会把孩子的成长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然后作出“最不坏”的选择。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离婚说到底是公民的私事,法律之手切不可伸得太长。

   网友声音

  @李冰洁:一来子女是家庭中的一员,不是外来客,不能忽视子女在父母婚姻中的地位;二来子女有权利要求父母不离婚,父母任何一方也有责任不抛弃子女,设定子女在父母婚姻中的权利,对遏制非理性的离婚,有调和作用;三来这也是保护未成年人的需要,未成年人需要父母双方的抚养、教育、保护,这是父母的天职。(晏扬)

(见习编辑 金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