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经济发展服务改善民生

18.08.2014  20:21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2013年下半年以来,国务院围绕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李克强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指出,对国务院作出的决定要不折不扣地执行,政府要说到做到,不然就不说,说了就要做,做就必须到位,不能“放空炮”。市地税局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市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惠民利民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措施稳定经济增长、促进转型升级的正面作用,在一些重点工作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实效显著。 

  一、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推进简政放权的政策措施落实通过学习先进地区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该局出台了《鄂州市地税局“先办后审”实施方案》,全面推行“先办后审”服务新模式。为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手续,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实现鄂州行政审批流程最优、审批资料最少、审批时限最短的目标,市地税局积极推行“先办后审”服务新模式,向纳税人提供“零设卡、零障碍、零距离”纳税服务。一方面,市地税局对所有涉税事项进行全面梳理,确立了6大类共215项涉税项目,实行“先办后审、快办快审”。其中200项凡资料齐全、完整的当场办结,其余需要现场检查审批的15项,限时办结。发票工本费实行免费,为全市小微企业和个体户节约成本50万元。另一方面,将涉税审批职能前置到办税服务厅,实行“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  

  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并优化地方税务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鄂地税发〔2012〕43号)的要求,市地税局发文明确下放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层级,由原来的市地方税务局调整为区地方税务局,大大缩短了因特殊困难需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的审批办理时间。同时对确需审批事项,明确缩短行政审批时限,极大地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二、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和“三农”政策的落实为切实扶持和助推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缓解我市小微企业经营压力大、成本上升、融资困难等困境,市地税局修改和完善了《鄂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针对各行业小微企业及其开展的多种业务类型,出台了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等多个税种,税前扣除、事项审批、资格认定等多个环节的扶持、优惠政策30条。为加快落实这一文件,市地税局一方面通过平面和流媒体途径对社会各界进行宣传,利用税收宣传月对纳税人进行全面、深入的税收政策辅导,推进执行;另一方面在发文之始即举办了全局专题学习,统一政策执行口径和执行方式,畅通落实渠道。

  三、加快发展养老、健康服务业的政策措施落实市地税局积极配合市政府做好关于加快发展全市养老服务的实施意见,完善养老产业的优惠政策体系,提出了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对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包括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企业所得税免税、自用房产房产税免税、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其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免税等优惠政策,并督促各分局严格、准确、高效落实该项优惠政策。 

  四、加快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今年再解决6000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的政策措施落实根据财税〔2012〕30号的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精神,市地税局一方面加大对农村饮水工程设施建设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鼓励企业积极享受税收优惠。对符合条件的从事农村饮水工程的企业应税行为免征契税、印花税,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另一方面督促各分局积极受理并落实该项优惠政策。 

  五、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落实

  一是配合市人社部门,开展“春风行动”,开设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专场,通过面对面交谈,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是自《关于贯彻和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鄂财税发〔2014〕11号)文件下发以来,结合相关文件精神,向学校“青苹果创业平台”组织人员进行一对一的税收政策宣传与辅导,提供针对性解释。目前落实的主要政策有:《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以及对部分实体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及《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六、积极促进其他优惠政策的落实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文件精神,市地税局针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我市无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将相关税种的减免政策向各征收单位公布并要求落实:一是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及免征相关的印花税;二是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三是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四是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五是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六是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今年上半年,全市享受优惠纳税户达4577户,减免税款2085万元。下阶段,市地税局将更加深入地贯彻执行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执行上级围绕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让群众真正享受到政策措施带来的实惠。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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