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3.31”贩卖淫秽物品、侵犯著作权案依法判结

19.08.2015  12:33

    2014年3月31日,毛某某在其住所销售疑似淫秽影碟和疑似侵权光盘复制品时,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和武汉市江汉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办案人员当日在毛某某住所查获疑似淫秽影碟3029张、疑似侵权光盘复制品15700张。经武汉市公安局鉴定,3001张影碟为淫秽影碟;经湖北省版权局认定,15700张光盘复制品均为侵权光盘复制品。

          2015年7月21日,经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审理判结,毛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扣押的淫秽影碟和侵权光盘复制品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