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阳一被告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判刑并处罚金

30.12.2020  17:34

近日,湖北省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件,被告人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19年5月,叶某通过微信认识在襄阳某小区利用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从事网上贷款APP电话推销业务的王某(已判刑),与王某商谈合作事宜。2019年6月至8月,叶某租用某软件系统获取申请贷款人员所注册的个人信息,向王某非法出售公民电话号码5600余条,从中获取违法所得18250元。2020年5月,叶某在江西省赣州市租用某软件系统,向该系统先后充值41000元,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7100条,通过招募人员充当贷款公司工作人员从事贷款推广业务,从中获取提成、好处费5196元。

2020年7月24日,叶某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民警抓获。叶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在审理中,叶某亲属主动退赔赃款1000元,缴纳罚金5000元。

襄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5600余条,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7100条,情节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叶某到案后坦白自己的罪行,且自愿与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亦缴纳了部分违法所得及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违法所得17250元及违法经营5196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来源:襄州法院 责任编辑:邓昭玲 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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