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 全民共识

14.10.2014  10:30
            引子

  在举国喜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之际,回望共和国的法治历程,从推出首部宪法到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六十载弹指一挥间,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就在一部部通过、修改的法律中体现得淋漓尽致。

  曾几何时,“中国人不信法”,是一些人对国情的“独到解释”。但经过数十年的法律教育和宣传,如今法律已成为社会公众维护自己权益的最有力武器——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显示,从2008年至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50773件,比前5年上升174%。

  不过,法治之路依然漫长。来自中央政法委的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各地政法机关登记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上升38.5%。这一方面表明“依法治访”正在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但另一方面也说明“信访不信法”还有市场。

  现阶段,法治又被写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全社会共同追求的价值取向。究竟什么是法治?我们为什么要追求法治?我们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面临着哪些重大问题、有哪些关键环节?请看记者专访——

  法治是制度灵魂

  全社会的法治信仰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最强大力量

  记者:“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的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又将“法治”作为社会层面核心价值观的关键词之一。请问,这代表了我们怎样的价值取向?

  李慎明:把“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键词, 体现了我们的制度自信,也有助于我们实现道路自信、理论自信。我们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已然确立,理论指导也基本定型,接下来就需要法治来保证我们的基本制度和理论指导长期坚持。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就是说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依法治国所依据的法,必须是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良法”。当法律需要适应新的重大情况 时﹐党就要通过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及时地修改或废除相关法律﹐更好地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根本上说﹐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和呼声 ﹐是我们宪法和法律合法性的全部来源﹐也是其得以永葆活力的动力和源泉。

  徐显明: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自由、平等、公正和法治是我们制度的灵魂,是我们制度层面的价值趋向。

  “法治”有着多重含义。古典的法治观认为,法治就是制定良好的法律,使之得到普遍遵 守;中国古代法家所说的法治是“以法治国”,把法作为手段。我们党在1997年十五大上第一次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两句话是一 个有机的整体:“依法治国”是治国方略,体现了工具价值;“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奋斗目标,体现了目标价值。

  我们把“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键词之一,根本上是要弘扬法治精神,坚持法 治原则,让法律成为全社会的信仰。建立法治信仰需要有正确的法治观念、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这是社会发展的先导力量,指引着社会的前进方向,与此同时,全 社会的法治信仰也是我们建设法治国家最强大的力量。

  王利明:把“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映了我们依法治国理念的进一步深化和发 展。一是进一步凸显了依法治国作为国家基本方略的重要意义,将法治作为全体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理念和价值观念;二是表明了实行法治的鲜明态度,向世人表明 党和政府厉行法治的承诺和态度;三是反映了国家治理方式的重大变化;四是有利于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使社会公众逐渐形成对公平、正义等法的价值理念的 认同。伯尔曼曾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将“法治”作为核心价值观必将极大地推动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

  法治也是践行其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保障。比如,公正本身就是法治追求的目标,是法律的精髓和灵魂。公正体现了某种秩序的内在要求,是构建普适性秩序的内在需要。法律作为行为规范,以调整社会关系为目的,必然以公正作为其基本价值。

  法治是权利保障

  从“法制”到“法治”;构建与“人治”相对的治国方略

  记者:在历史上,我们也曾讲过“法制”。请问,这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跟西方相比,我们的法治又有哪些优势?

  徐显明:从“”转向“”,我们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第二阶段是2004年十六 届四中全会,提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的新理念,把依法执政作为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方式;第三阶段就是2012年十八大,提出“依法治国是 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这一论述将法治摆在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核心地位上。这三个判断也反映了我们对法 治认识的逐步深入。

  我们的法治是有灵魂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法治最本质的要求。我们的法治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的历史性创造,要建设前无古人的社会主义法治。这是中国法治最根本的特色。

  王利明:从“法制”改成“法治”,一字之差,意义重大。“法制”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 制度的总称,主要从法律规则的层面强调法律体系的完整性。而“法治”即依法治理,是一种与人治相对立的治国方略或良好法律秩序,其形式上要求具备“依法办 事”的制度安排及运行体制机制,实质上则强调法律至上、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程序公正、良法之治的法律精神和价值原则。

  我国的法治不是对西方法治的简单复制,其区别主要包括我国的法治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为基础。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而不是三权分立。我国的法治建设以我国的基本国情为基础,实行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李慎明:“法制”主要是指健全的法律体系。原来不少人误认为,制度一制定,法律一颁 布,大家就会执行。但实际上,“纸上谈兵”谈好了不容易,要在实践中贯彻更难。因此,要让法律的实施贯穿于国家各个领域,我们不仅要有健全的法律体系,更 要在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运用实施法律,确保法律的贯彻落实。

  西方法治观念与我们的最大区别就在于目的不同。西方法治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资本的权益, 而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人民当家作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强调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其中党的领导是关键,人民当 家作主是目的,依法治国是途径。依法治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必备的具体实现形式、方式和办法,目的就是为了确保人民当家作主。

  法治需“有法必依

  建设法治政府是重点,实现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记者:即将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现阶段我们法治建设最关键的环节是什么?

  王利明: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将对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转协调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实现国家和社会治理的现代化、法治化起到战略引领作用。

  在现阶段,我们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不断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整合 和完善相关部门的立法;二是维护宪法的权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程序;三是要落实党的依法执政方略,党要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领导 干部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四是要求全面实现依法行政,政府职能应当由法律来确定,并不断依法完善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实现对权 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五是加快司法改革,切实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六是要加快建设法治社会,让全社会成员 有序参与法治建设进程,实现民主的法治化。

  李慎明:在讨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候,不能仅限于依法治国本身,还应该涉及依法治国的外延,应该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和党的建设等方方面面都严格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精神,切忌仅仅局限于社会建设,尤其是局限于保持社会稳定。

  法律、法制、法治都是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我们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就是为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服务,从而实现人民在经济和政治上的当家作主。其中,通过党领导人民依法治国, 首要的是要在经济领域坚持和发展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并存这一经济基础。

  徐显明:在现阶段,我们面对的主要问题是“有法必依”。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 威在于实施。法律实施包括三个环节:严格执法,对应着建设法治政府;公正司法,对应着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全民守法,对应着建设法治社会。其 中建设法治政府是重点环节;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是难点环节;全民守法是基础环节。除上述三个环节之外,还有一个根本环节,那就是要坚持好党 的依法执政。诚如邓小平同志所说:“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

  中国历史上曾有过制度的辉煌——唐朝时,形成了闻名于世的“中华法系”。我相信,当“两个一百年”目标实现时,我们创造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将更具世界先进性,文明性和竞争力。(摘自《 人民日报 》 2014年10月13日 0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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