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园地115.为解决供销合作社政策性亏损问题,国家和有关部门有何政策(二)?

14.12.2015  17:21

  2002年7月,财政部、审计署、农业银行等七部门联合下发了《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及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建〔2002〕255号),除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财务挂帐数额予以核定,要求有关部门将其逐项层层分解落实到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外,明确规定了对政策性财务挂帐的处理:第一,对“1993年以来新增财务挂帐中的中央政策性挂帐,从1999年9月1日起由中央财政停息挂帐5年,……挂帐本金5年后再视情况处理”;第二,对“尚未消化的原核定的1992年底前中央政策性亏损挂帐和未收回1993年度棉花贴息贷款本息挂帐,仍按照国务院《关于研究解决供销合作社政策性亏损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6〕70号)规定的政策处理”;第三,对“1993年以来新增财务挂帐中的地方政策性挂帐,非棉花企业和棉花企业分别从1999年1月1日、1999年9月1日起由地方财政按挂帐本金和1年期流动资金基准贷款利率贴息挂帐5年,……5年后挂帐本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视财力情况制定消化处理方案,确保落实”;第四,对“1992年底前地方政策性亏损挂帐,按照国阅〔1996〕70号文件确定的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在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具体解决办法,并尽快落实”;第五,“纳入停息或贴息范围的财务挂帐占用的银行贷款,从财务挂帐分解落实到企业之日起,开户银行不得再向企业收取利息”,“停息或贴息期间内的上述财务挂帐利息,银行对企业已收取的部分,由开户银行退还企业,也可由开户银行与企业协商一致后抵顶其他贷款利息。银行对企业计息未收息的部分,由开户银行冲销这部分应收利息”。

  2004年1月18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审计署、供销总社、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七部门又以特急形式联合下发了《关于抓紧分解落实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的补充通知》(财建〔2004〕3号),要求各地将中央政策性挂帐“于2004年3月底前分解落实到每户企业,并在2004年4月20日前将分解落实结果上报国务院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清理核查小组”;将地方政策性挂帐“尽快分解落实到每户企业,并在2004年6月底以前将分解落实结果上报国务院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清理核查小组”。该通知还规定:“对划转到资产管理公司的企业不良资产占用银行贷款中涉及的财务挂帐,也要分解落实,并详细填报有关情况。

  2006年4月3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全国供销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等七部门共同发布《关于供销合作社1993年以来新增财务挂帐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经贸〔2006〕551号),明确规定:“对1993年以来供销合作社新增财务挂账中的中央政策性挂账,由中央财政负责还本付息,根据中央财力情况分年消化挂帐本金,对未消化的挂账本金部分继续实行中央财政贴息;地方政策性挂账原则上比照中央政策性挂账处理,由地方政府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逐年消化;企业经营性亏损挂账仍由企业自行消化。具体处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同时,要求“各地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切实做好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分解落实和消化处理工作,不得随意调整债权、债务关系,不得挤占、挪用利息补贴或本金消化资金”。

  各地供销合作社要以国家和有关部门政策为依据,妥善处理好政策性亏损问题,切实维护好合法权益,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转自全国总社政策法规园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