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诉求的清单

08.03.2016  12:13

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系统信访事项应按照“法定途径优先”原则,通过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途径解决。现将信访事项分五大类,梳理如下:

一、对不服劳动人事处理决定信访事项的处置途径及其依据

(一)省供销社系统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结果不服的;省供销社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本单位作出涉及本人处理结果不服的。

法定途径:任免机关或纪律检察机关(内部申诉)。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二)省供销社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

具体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法定途径:申请调解仲裁。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二、对举报省供销社系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信访事项的处置途径及其依据

反映省供销社系统党员干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扰招投标工作、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违纪违法行为等。

法定途径:纪律监察举报。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对举报直属企业违法行为信访事项的处置途径及其依据

举报企业涉嫌非法经营、偷税漏税、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法定途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公安局等机关举报。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四、对属于民事纠纷信访事项的处置途径及其依据

各类经济活动中产生的民事纠纷。

法定途径:有仲裁协议的,按照仲裁协议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仲裁协议的,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

五、对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范围信访事项的处置途径及其依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合法权益的。

法定途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