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公司老总以月息4%作饵非法揽财2.3亿被审

11.07.2014  16:19

  楚天金报讯(记者 方历娇 实习生 李灿)以月息2%至4%的高额回报为诱饵,武汉一公司老板6年间非法吸收88个单位和个人存款高达2.3亿元。一审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不服判决上诉。昨日,此案在武汉中院二审。

  40岁左右的张某,是一家投资公司老总,在武汉多家公司拥有股权。2006年7月至2012年4月,以高息借款、转让股权等方式,并以月息2%至4%的高额回报为诱饵,张某向武汉某有限公司等88个单位和个人非法集资共2.3亿元。资金被其用于投资不动产、向他人借贷及发放利息等。其中,张某公司员工方某为其介绍了4个单位,非法吸收资金共350万余元。一合作公司会计罗某介绍了9个单位及个人,非法吸收资金共1500万余元。

  2010年8月,张某与武汉某投资公司、某经营管理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一股东在两家公司的各38%的股权,其获得两家公司各35.8%的股权成为股东。

  2011年9月25日,张又将手中的两家公司股权以8000万元出让,但两公司并未支付。

  不久后,张某资金链断裂。2012年5月,因无法偿还欠款,债主将张某控制后,扭送至公安机关。同年8月,方某、罗某先后被警方抓获归案。事后,警方追缴其中股权转让的8000万元,归还了部分受害人。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以高息为诱饵向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方某、罗某明知张非法揽财而实施帮助,是从犯。一审判处张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0万元,罗某和方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年。

  张某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昨日此案在武汉市中院二审。

  本案未当庭宣判。

(见习编辑  金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