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佛协制定驻会工作人员与服务对象交往“十不准”

30.07.2014  17:15

  近日,省佛协召开驻会工作人员专题会议,重温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国家宗教事务局工作人员与宗教界交往中的禁止行为”等上级关于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的系列文件精神,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省佛协驻会工作人员与服务对象交往“十不准”:一不准未经批准参加基层佛协、佛学院、寺院、佛教信众(以下简称服务对象)举行的相关活动;二不准未经批准在服务对象举办的相关活动中代表省佛协发表意见;三不准未经批准在服务对象开办的机构中兼职,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安排亲友在其中任职或工作;四不准插手服务对象的工程建设、财务管理以及经营活动,谋取私利;五不准要求服务对象支付应由自己或者亲友支付的费用;六不准以各种名义占用服务对象的住房、交通工具、办公设备等;七不准收受和索要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八不准私下议论涉及服务对象的敏感话题,传播小道消息;九不准在服务对象中挑起矛盾、制造不和;十不准用粗暴的言行对待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