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体育局认真学习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第666号令

06.04.2016  09:13

  2016年2月6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666号。该令指出,《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中对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包括对《全民健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改。为规范推进全省体育市场的健康发展,省体育局认真组织学习,并印发了《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令第666号有关内容的通知》。

  通知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是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条例》修改的核心内容。《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共进行了两次修改。第一次是2013年7月18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638号,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其中,将《条例》第三十二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的机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第二次是今年的2月6日,国务院颁布第666号令。该令指出,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价格改革和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对《条例》进行了第二次修改,将该《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修改为“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删去第三款。被删除的第三款,是关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规定。删除的依据是,2015年2月2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其中,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

  二是有针对性地开展学习宣传活动。本次《条例》修改的核心内容是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前置审批权的修改。因此,各级在宣传对象和内容上要注重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宣传对象上要突出两个主体,既体育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宣传内容上要讲清“先照后证”是为了更好地服务社会,减少审批环节,节约经营者的申请时间,对前置审批权进行了调整,不是放任自流或降低标准、降低要求。经营者在申领营业执照前,仍然必须保证其经营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达到规定数量、具有相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要站在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基础上,从严把关,加强市场服务和市场监管。

  三是要抓紧研究制定配套制度。《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以及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其他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有关的通知,《省体育局关于加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是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基本法规和政策基础性文件。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和分级、属地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认真抓好本级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行政许可后置审批和监管的配套制度工作。要建立健全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许可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做到许可的每一家单位都有一套完整的工作档案,并确保每一项许可审查内容均能在档案材料中查清审查过程。省体育局将在今年内组织对体育类行政审批事项后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等相关内容开展调研检查活动,并适时研究出台指导性意见或相关制度,供各地参考执行。

  四是要进一步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各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本级行政审批和监管职能的科室。在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同时,对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以外的体育经营活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继续进行管理和监督,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维护体育市场秩序。在日常监管中,各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与工商、卫生、公安、安监、质检等有关部门联合执法的形式,共同进行监督检查。(省体育局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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