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完善三个体系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25.09.2014  18:49

  今年以来,湖北省着力构建和完善“三个体系”,不断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监管,全面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一是完善质量检验体系,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建立产地自检、市场补检、监督部门抽检三位一体、四道关口的质量检验体系,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进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要求提供质量合格证明或者已明确质量安全责任条款的购销合同复印件;批发市场建立快检室,对缺少相关证明材料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检,抽检合格的才能销售;零售市场配备快检设备,每天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验并公示检验结果;监管部门按计划开展快速检测和监督抽检。

  二是完善索证索票体系,推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根据不同的经营类型,推行分类索证索票办法。在批发市场推行索证索票制度。凡进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必须随附能说明食用农产品来源的销售票据和质量合格证明材料。随附的销售票据和证明材料按月装订成册,保存不少于两年。在零售市场推行索票制度。凡进入零售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必须随附能说明食用农产品来源的销售票据,随附的销售票据按月装订成册,保存不少于一年。在食堂、餐饮服务单位、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等单位推行索票制度。在省内农贸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时,必须索取能说明食用农产品来源的销售票据,按月装订成册,保存不少于两年。直接从种养殖、加工环节进货或者采购鲜冻肉,必须索取质量合格证明。

  三是完善监督检查体系,提高食用农产品监管效能。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使监管行为有规范。印发了基层监管工作指南,明确基层对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的“六查六看”巡查内容。要求基层监管机构建立入场经营者档案,实行信用分类管理,分别在黄石、宜昌试点食品经营者积分制管理办法。在农贸市场显著位置设立监督公示牌,公示监管人员姓名、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明确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抽检、快速检测和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检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程序。组织监管人员培训,使监管能力有提高。省局连续组织8期基层监管所长培训班,培训基层所长1000余人,各地分级分岗位组织岗位培训,培训率接近100%,监管人员能力素质明显提升。发挥市场开办者的作用,使监管人员有帮手。明确市场开办者的责任,要求市场开办者审查入场经营者的许可证照,建立入场经营者档案,制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经营环境、经营条件和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当发现入场经营者有涉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必须及时制止并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做好查处工作。今年以来,省局先后召开3次专题会议,邀请全省最大的10家连锁超市经营者和4家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参加,宣传《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督促其落实监管责任。

  (信息来源:食品流通监管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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