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测签生死状源于责任侥幸

12.10.2016  05:08

  堂吉伟德

  近日,天津一所高校在进行学生体质测试前,要求学生签订学校免责协议书。记者后来从该校了解到,在媒体报道这件事之后,学校已经取消了与学生签订体质测试免责协议的决定。(10月10日《中国青年报》)

  类似做法已出现多起,譬如2013年,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要求新生与校方签订《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协议书明确:“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2014年,兰州城关区一名高龄环卫工被迫签“生死状”,承诺工作中的一切人身损害由自己承担。有了法律和权利意识的双重缺失,伤残免责“生死状”自然无以获得法律的支持,也得不到道义的放行,然而为何相关责任主体依然乐此不疲,根本原因还在于心存侥幸。

  其实,对于学校的权利保护,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只要事后的认定能够确定出具体的责任者,那么有无这么一条责任书,都不会影响双方纠纷的化解。

  免责的前提是履行了责任。比如学校要尽到告之义务,并对学生进行必要的体检。与此同时,学生也必须真实报告自己的情况,不得故意隐瞒情况,而导致意外事件的发生。学生的不满与质疑,其实也是基于权利保护的一种焦虑。与之相对应的,则是学校基于出现事故后,对意外发生后学生和家长“以闹维权”的忧虑。

  尽了职责并不代表没有责任,考量尽责的好坏,按照通常的说法,“不看过程看结果”。事实上,校园安全事故频频发生,并不在于基础约定,也不在于安保条件,而在于人性的管理和对学生心理的关怀。很明显,有没有“生死状”,学校当承担责任还得照样承担,一张“生死状”起不了“免责牌”的作用。

  与其签“生死状”逃避责任,不如扎实做好工作未雨绸缪,这才是责任主体应有的态度和作风。

(编辑:刘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