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会议全票通过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

29.07.2016  19:13

  7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全票表决的结果通过《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湖北是食品产业大省,产业规模连续四年稳居全省各大产业之首,居全国第3位、中部第2位。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最严”要求,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新修订《食品安全法》颁布后,省局积极争取省人大常委会将《条例》纳入立法计划,主动配合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财经委、法制委多次赴省内外调研,组织召开座谈会、立法听证会和专家论证会,不断修改完善《条例》草案。一年来,在省人大和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经过系统上下共同努力,《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历经三审,数易其稿,最终以全票通过,这在我省食品安全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条例》共六章86条,遵循了食品安全治理规律,体现了湖北特色,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对食品安全的属地管理责任,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为建立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链条,《条例》要求各级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机制,保障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为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过程可监控、责任可追究,《条例》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运用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建设追溯体系。针对群众反映的保健品市场销售乱象,《条例》对保健食品经营做出了严格规定,禁止保健食品作夸大功能、虚假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宣传,禁止在许可的经营场所以外进行现场销售。为落实《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条例》重点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等“三小”做出了规定,明确对小作坊和小餐饮实行许可管理,对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未经许可或者登记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摊贩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领取登记卡,并在指定的经营地点、确定的经营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为建立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和法治保障的食品安全共治体系,《条例》还专设“信息公开和社会参与”一章,这在全国食品安全地方立法中尚属首例。《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有利于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加快推进我省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近期,省食品药品安全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将会同省司法厅、普法办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条例》的宣贯工作,确保《条例》家喻户晓、顺利实施。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